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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温人大〔2022〕24号


2022年4月28日温岭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发区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进行增补。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缺位或者因为健康情况等不能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时,由主任会议在该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临时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第十二条  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专门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需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省、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注重发挥全体成员作用,健全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机制。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理论学习,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履职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履职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材料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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