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大简介
机构沿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管理国家,实现当家作主。
1949年5月28日,温岭解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6月29日,成立温岭县人民政府。1949年10月,召开温岭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温岭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至1953年4月,温岭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经历6届(次),历时5年,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1954年7月,在实行人民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温岭正式确立。至1966年4月,共选举产生6届人民代表大会,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工作比较顺利,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后,由于1957年反右严重扩大化,民主生活遭到很大破坏。紧接着进入1958年的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乡级国家政权被政治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所代替,国家的政治经济出现了不正常状态,导致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期召开会议,难以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文化大革命”使得社会主主民主与法制遭到最为严重的破坏,温岭县人民代表大会活动因此中断14年之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正1978年《宪法》的决议和通过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温岭县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县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1980年6月,召开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选举产生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了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自此以后,温岭市(县)的人大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温岭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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