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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做好配套性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授权决定草案
发布时间:2016-09-29    来源:新华社    作者:陈菲、罗沙、罗争光    阅读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时,与会人员建议,要健全具体运行程序,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配套性保障。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说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韩晓武委员说,我国古代就有“自首制度”,后来又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都涉及到认罪认罚从宽的问题。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目前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实现程序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能够定罪的案件都是证据很充分,被告人本人也承认的情形,这样有助于实现刑罚正义,也有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

    “从长远来说,应当修改相应的法律,健全具体的运行程序,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量刑规则、监督制度等,做好配套性保障。”韩晓武说。

    认罪认罚从宽,但不应是“无边”的从宽。为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对政策的边界予以明确。“应该对从宽的尺度、底线有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腐败的问题。”方新委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刘德培委员也表示,如果“从宽”政策不把握好度,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得不到有效惩戒,甚至出现“二进宫”和“多进宫”的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就此建议,对于从快从宽处理的案件要建立有效登记和追踪机制,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产生震慑力,同时也对办案人员起到强化责任的作用。

    李连宁委员则建议,开展试点工作,要注意避免办案体系从重证据转到重口供的导向上去,“当事人认罪了,也认罚了,办案人员就不再尽心尽力去查办案件、收集证据,可能导致办案的惰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表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助于转变传统的刑法观念,从更深层次上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单纯实施严苛的刑罚,从长期来看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控制及预防犯罪的效果;相反,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的程度适用刑罚,反而可以更好地获得矫正犯罪、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韩晓武提出,应通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逐步转变传统的“重刑主义”和“刑罚报应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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