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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发展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大热点回应
发布时间:2016-07-29    来源:新华社    作者:刘羊旸、崔清新    阅读次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在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热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点。”岳仲明说,一个变化就是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岳仲明表示,对野生动物利用,总的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

    保护是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如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

    监管是保障,要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法律回应社会关注,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放生乱象如何规范?

    不久前,北京怀柔山区有人私下放生了几百只蓝狐和貉子,咬死、咬伤附近村中家禽,给村民造成恐慌。据专业人士分析,由于此次放生的蓝狐和貉子均为人工养殖,其野外生存能力几乎为零,再加上没有食物和水,它们之间相互咬死或饿死的可能性很大。

    “近年来,民间放生活动日渐增加,反映出社会各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这类活动大多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确实出现了很多乱象。”严旬说。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放生做了明确规定。严旬表示,放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法律对这种放生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另一种是放生当地物种,对于这种放生要求不能对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是对财产造成损失,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不能随意放生,产生危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名录如何适时调整?

    “多年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大的调整,对物种的保护产生了一些影响。”严旬说,经过多年的保护,有些物种数量增加较多。十年前由于非法盗猎,使藏羚羊数量急剧下降。经过多年的保护,现在这个物种数量急剧恢复。前一段时间调查显示,有些地方反映藏羚羊已经对天然草场造成了压力和破坏。

    严旬表示,下一步要对名录进行调整,目的是对极度濒危的、原来等级比较低的,要提高保护等级,如江豚,从二级提升到一级。对有些物种可能要降级,如梅花鹿的人工种群全国已经饲养上百万头,可能其人工饲养的种群不再列入重点保护动物,而是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名单中。法律还要求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此外,这次修改还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翟勇说,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重要的自然区域,保护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关键。法律规定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同时规定了保护的手段等。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如何补偿?

    严旬表示,近些年来,全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特别是一些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做出了很多贡献。此外,一些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对农作物甚至人身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这些原因,这部法律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且也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列入补偿范围。”严旬说。

    严旬介绍,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法律还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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