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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关于2014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5-11-25    来源:温岭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温岭市人大常委会    阅读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

涉案物品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体现执法质量和社会效果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局把涉案物品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之一,加强了制度建设、硬件投入、信息化应用和风险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和涉案物品管理基本概况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基本情况。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由于我市没有单独设立交纳保证金专户,办案部门只能凭法制部门审核、局领导批准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将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入温岭市财政局帐户,退还时凭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及原交入保证金发票、领取人身份证件到局财务室从温岭市会计核算中心所予的备用金帐户领取;没收保证金时凭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将保证金转入温岭市财政局帐户。

(二)涉案物品管理基本情况。根据上级关于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并下发了《温岭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必须纳入严格监管,并详细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提取、入室、出室、归还等工作流程。纳入执法风险防范管理,经常性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检查,由局纪委牵头,成立了由法制、督察、信访、警务保障、治安、经侦、刑侦、交警、禁毒、看守所、拘留所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确定了专项督导人员,明确将专项检查成绩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在各基层单位建立案件管理中心,运用传统+科技的手段,建设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系统,跟踪涉案财物随案流程,将执法风险和隐患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执法过程中涉案财物丢不了、坏不了。

二、涉案物品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中存在问题与不足

虽然我局有较为严格的涉案财物管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着执行不够严格、不够规范的地方,对涉案财物的移交和处置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对涉案财物未严格落实“物随案走”、“物随人走”原则。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已依法扣押、应当随案移送至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涉案财物相当一部分移送不了,或是由于检察机关条件所限不予接收、或是法院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处理意见不明确,致使涉案财物消化缓慢,甚至物满为患。

(二)办案民警移交涉案物品不规范。个别办案民警在移送物品时提供的扣押物品清单不够规范,扣押物品清单上存在办案人员自己未签名、或持有人未签名、或见证人未签名的现象。

(三)仓库处置涉案物品不规范。涉案物品办理发还扣押物品时所附的发还清单不够规范,存在领取人未签名或办案人未签名的现象。

(四)对取保侯审保证金的处理不够及时。截止2014年底未按规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611户计527.59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部署进行全面清理工作,截止2015年8月28日,已处理75户共120.8万元。目前,我局各部门正在抓紧清理之中,努力争取在年底前处理完毕。但是,清理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实际困难。一是因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开设专户核算,收取时交入温岭市财政局帐户,其帐套与办案单位实际需要不匹配,退还时由温岭市会计核算中心帐户退还,2014年以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只对人员作了核算未对交纳保证金的办案部门进行核算,造成累积的保证金无法分清具体承办部门,退还清理工作进展缓慢;二是部分外籍取保候审人员现已离开温岭,联系不上造成无法退还;三是部分应退还人员已通知到但原始交款收据丢失,暂无法退还。

三、改进涉案财物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素质。我局将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理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中财物管理水平。

(二)规范管理制度,升级硬件建设。重新审议和修订“涉案财物管理规范”,严格规范操作流程,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在各办案单位建立登记簿,明细涉案财物进出库情况,在案件管理中心科学合理设置专门的保管室和保管橱,落实专管人员和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集中保管,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进行分类保管,对于贵重物品配备专门的保险柜等设施,杜绝涉案物品保管无定所的混乱状态。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过程管控。建设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做到案物关联、人物关联,物随案移、物随人走。树立“全面监督,不留死角”的管理理念,进一步拓展内部监督思路,延伸监督触角,由纪委、督察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预审等部门联动协作,通过查阅台账、清点实物、核查案卷的形式,加大对办案单位的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理三个环节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涉案财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部门协作配合,设立保证金专户。我局希望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法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帐户,委托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2013年12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浙公通字【2013】1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开设专用帐户。设立保证金专户后,我局就可以进行独立核算,对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人和办案单位可以更加清楚核算,每年年底将超过一年以上的未退的取保侯审保证金通知到具体的办案单位,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实践证明,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我局将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结合“阳光执法”体系建设,构建起全警种、全建制、全要素参与的“阳光执法”体系,确保多元监督的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得到真正落实。

                                                          温岭市公安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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