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文件要求,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养、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活动健身、文化教育等服务、活动场所,如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室)等。
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取得良好成效。至2011年底,全省共建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869家,总床位22.42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2.55张;全省已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3082个,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17284家,基本覆盖了所有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有300余万老年人直接享受到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但总体看,我省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全等问题,在一些城市表现为“一床难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还不相适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战略方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养老服务科学规范、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保障、促进“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着力保障和增强老年人医疗康复、生活照护服务,满足老年群体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当务之急。
二、全面落实“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力实现到2015年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1/3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他地方要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目标任务。要通过新建或对原有“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的设施改造、功能提升,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升级转型。要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科学规划、提前布局、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十二五”全省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任务见附件一)。
三、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和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
对营利性的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用途、机构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价格按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三类机构(具体标准见附件二)分类评估确定。
鼓励通过合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对于符合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项目,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先办理临时变更建筑用途手续。对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的,应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或房屋用途变更手续。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
四、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规定。
新建住宅规划区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养老服务用房宜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参与交付验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产权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并负责监督管理。
老社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买、租赁、腾退、置换等办法,予以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老社区或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使用)权,要根据物业原使用性质明晰产权;产权不明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代管。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新建。
五、加强部门协调,发挥职能作用
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履行职能职责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整体谋划、加强政策研究、确立目标任务、制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科学测算、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室)等机构和设施,准确及时地提供当地近、中期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设置规模、数量及项目建设用地总量需求、年度用地计划及项目建设计划安排;要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使用标准的制定、规划、配置、验收、交付等工作,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侵占和改作他用。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制度创新,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人口老龄化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城乡、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建设用地。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编制中深化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的相关内容,或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当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各地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细化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实施中碰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附件:1、“十二五”全省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任务
2、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1
“十二五”全省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任务
单
位
|
2011年度
|
2012年度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2015年度
|
老年人
口总数
(万)
|
养老床
位总数
(床)
|
百名
老人
床位
|
老年人
口总数
(万)
|
养老床
位总数
(床)
|
百名
老人
床位
|
老年人
口总数
(万)
|
养老床
位总数
(床)
|
百名
老人
床位
|
老年人
口总数
(万)
|
养老床
位总数
(床)
|
百名
老人
床位
|
老年人
口总数
(万)
|
养老床
位总数
(床)
|
百名
老人
床位
|
全省
|
823.23
|
224236
|
2.72
|
856.16
|
244804
|
2.86
|
890.40
|
266787
|
2.99
|
926.02
|
290352
|
3.14
|
963.06
|
316111
|
3.28
|
杭州
|
122.19
|
30120
|
2.47
|
127.08
|
33041
|
2.6
|
132.16
|
36080
|
2.73
|
137.45
|
39311
|
2.86
|
142.95
|
42885
|
3.00
|
宁波
|
107.2
|
30700
|
2.86
|
111.49
|
33156
|
2.97
|
115.95
|
35808
|
3.09
|
120.59
|
38673
|
3.21
|
125.41
|
41767
|
3.33
|
温州
|
116.58
|
39054
|
3.35
|
121.24
|
42178
|
3.48
|
126.09
|
45552
|
3.61
|
131.13
|
49196
|
3.75
|
136.38
|
53132
|
3.90
|
嘉兴
|
69.03
|
15084
|
2.19
|
71.79
|
17158
|
2.39
|
74.67
|
19340
|
2.59
|
77.67
|
21670
|
2.79
|
80.78
|
24234
|
3.00
|
湖州
|
51.2
|
10963
|
2.14
|
53.25
|
12514
|
2.35
|
55.38
|
14177
|
2.56
|
57.60
|
15955
|
2.77
|
59.90
|
17970
|
3.00
|
绍兴
|
82.23
|
22241
|
2.70
|
85.52
|
24020
|
2.81
|
88.94
|
25942
|
2.92
|
92.50
|
28017
|
3.03
|
96.20
|
30258
|
3.15
|
金华
|
81.68
|
21478
|
2.63
|
84.95
|
23191
|
2.73
|
88.38
|
25016
|
2.83
|
91.91
|
26930
|
2.93
|
95.59
|
28964
|
3.03
|
衢州
|
42.47
|
12682
|
2.99
|
44.17
|
13697
|
3.1
|
45.94
|
14793
|
3.22
|
47.78
|
15976
|
3.34
|
49.69
|
17254
|
3.47
|
舟山
|
18.94
|
4998
|
2.64
|
19.70
|
5398
|
2.74
|
20.49
|
5819
|
2.84
|
21.31
|
6265
|
2.94
|
22.16
|
6737
|
3.04
|
台州
|
91.29
|
28463
|
3.12
|
94.95
|
30740
|
3.24
|
98.75
|
33199
|
3.36
|
102.70
|
35855
|
3.49
|
106.81
|
38723
|
3.63
|
丽水
|
40.42
|
8453
|
2.09
|
42.04
|
9711
|
2.31
|
43.72
|
11061
|
2.53
|
45.47
|
12504
|
2.75
|
47.29
|
14187
|
3.00
|
说明:(1)按照到2015年每百名老人拥有床位不低于3张完成机构建设任务、5张落实用地指标;
(2)以2011年底每百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为参考,超过全省平均数的按床位年增长8%下达任务,低于平均数的按实际所需床位下达任务;
(3)每床用地面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批准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建设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执行;
(4)老年人口数按每年4%增长计算;
(5)省提出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为最低任务数,各地可根据当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确定床位数。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休、托养、康健、活动等功能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配置标准:日托功能,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全托功能,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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