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内容和方法步骤
根据温市委〔2011〕65号《中共温岭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市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依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主要工作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为了依法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都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二要坚持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三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有序进行。
本次换届选举,是2010年3月我国选举法修改以后我市进行的首次市、镇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将采取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同一时间分别提名,并在同一选举日一次性投票分别选举的方式进行。代表的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月 日~ 月 日)
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是搞好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准备阶段的工作一定要做细、做扎实。主要工作有以下五项:
一、建立选举机构,确定工作人员
1、市、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市、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法制组。
2、镇、街道建立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建立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本区域换届选举全面工作,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政治保证。
根据温选〔2011〕3、4号文件,市选举委员会委托各镇选举委员会和各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镇、街道选举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参照市选举委员会温选〔2011〕2号《关于市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执行。
3、选区建立选举工作组。按选区建立选区选举工作组,负责本选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选区选举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人员由镇、街道机关干部和选区内的村、居(社区)、单位负责人组成。
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选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选区选举工作计划,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3)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推选选民小组正、副组长;
(4)培训选举工作骨干,搞好选民登记,审核填写选民登记表,公布选民名单;
(5)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组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实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按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受理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做好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布投票时间;组织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报告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完成选举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遵守法定时间,制定工作计划
各镇选举委员会和各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市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选举工作计划,并上报市选举委员会。在制定工作计划时,一定要遵守三个法定日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提名推荐的市、镇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市、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三、合理划分选区,安排代表名额
1、选区划分注意事项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在选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在城镇可以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解决许多过去的“单位人”变为今天的“社会人”后选民登记难的问题。
第二、选区划分要便于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尽量使每个市代表选区包含若干个镇代表选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同时还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和选民了解、监督代表。
第三、选区的大小,大体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其中市代表选区以选2至3名为宜)划分。
在考虑以上三点后,选区划分时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市代表的选区划分,根据人口状况,一般以一个村(居、社区、单位)或者邻近几个村(居、社区、单位)划一个选区;镇代表的选区划分,一般以村(居、社区、单位)划一个选区;参加市级选举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国有、市属集体)单位的人员,其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单独划为一个选区;若人数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就近按系统、行业划为一个选区,或者与邻近的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对市代表的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安排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安排方案报市选举委员会审查批准。
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市代表选区一般以村(居、社区、单位)为一个选民小组,镇代表选区一般以村民小组为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正、副组长。
2、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市代表名额。根据温市委〔2011〕65号文件精神和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温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温人大〔2011〕33号),市代表名额除市安排到各地参选预留的外,以2010年底户籍人口数×90%+人口普查统计数×10%为基数进行分配。市选举委员会根据这一原则计算确定各镇、街道的市代表名额,并根据各镇选举委员会和各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将市代表名额安排到各选区。
镇代表名额。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确定泽国等11个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温人大〔2011〕34号,对人口在9万以上的泽国、大溪、松门、箬横、新河等5个镇的新一届代表名额予以重新确定,其余6个镇的新一届代表名额不再变动,由各镇选区委员会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会议动员部署,培训选举骨干
为了搞好换届选举工作,准备阶段各镇、街道通常应召开五个会议:
一是党委(党工委)会议或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换届选举工作。
二是镇选举委员会、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市、镇代表选区划分和市、镇代表名额安排(分配)的意见。其中对市代表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安排的意见要报市选举委员会确定,镇代表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的意见由镇选举委员会确定。
三是机关干部会,动员和部署换届选举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
四是召开村(居、社区)、单位负责人及各选区工作组组成人员参加的动员会,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五是业务培训会,分阶段地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各阶段的工作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对选民登记员单独进行选民登记的业务培训。
五、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针对今年的选情,必须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重点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选举工作程序、安排,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动员广大选民踊跃参加选举活动。
第一阶段按村(居)、单位张贴市镇选举委员会第一号公告。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 月 日~ 月 日)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名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予以法律上的确认,是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的重要工作步骤和程序,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强,需严肃、认真、细致对待的工作。
一、登记工作程序
1、按选区张贴市镇选举委员会二号公告,公布选举日和选举民登记事项。
2、挑选好登记员,做好准备工作。各村(居、社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挑选若干名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情况的选民担任登记员,并准备好户口册、干部职工花名册、登记表等所需资料。对登记员应集中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明确登记工作的任务、方法、时间、要求、注意事项等。
3、利用原有资料,初审选民名单。《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本次选民登记,在原来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迁出原选区的人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在初审选民名单时,对各村(村改居)来说,选民登记同村民登记有着本质的区别。必须明确:一是这次选区范围发生变化,不只是本村内的,可能涉及到本村外的;二是选民登记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不只是本村的村民,还会涉及到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和其他人员,因此,不能只限在今年上半年村委会换届时的村民登记,要进行调查,结合运用人口普查成果,核实村民与选民的变化情况,千万不能只将原来的村民登记表重抄一遍。
4、填写登记表格,进行选民登记。在初审选民名单的基础上,建议一家一户地上门登记选民。通过上门登记,进一步搞清选民的动态情况,也就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情况,最终达到使选民登记准确、全面、客观,做到不漏登(应该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不错登(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登记不规范的)、不重登(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登记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5、公布选民名单,办理委托手续。选民登记结束后,要组织选民自审、选区选举工作组普审,发现漏登、错登、重登的,要及时纠错补漏。各镇选举委员会和各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再审,在选举日的二十日( 月 日)以前,张贴市、镇选举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选民名单,确认选民资格。为便于选民了解情况,选民名单可以市代表选区的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布。同时通过选民同自己家里的外出选民电话联系,动员选民回乡参加投票选举。对无法回乡参加投票选举的,告之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6、整理登记表册,受理有关申诉。要做好选民登记资料的整理工作,及时抄写选民登记表册,以便投票选举时使用。要保存好选民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选民名单公布后,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镇选举委员会、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选举机构对选民的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登记严把“四关”
1、年龄关。选民必须是到选举日止年满18周岁( 年 月 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
2、权利关。“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3、病情关。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监护人同意或者医疗部门证明,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和一般的反应迟钝,但能够表达意志的呆傻人员,仍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处理。盲、聋、哑人员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4、户籍关。选民登记主要是以户籍为依据。因此,要认真把握哪些人应以户籍为依据在村(居、社区)进行登记,哪些人应以户籍为依据但在工作单位进行登记,哪些人应以户籍为依据但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哪些人需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在市外现居住地登记等。对哪些人户分离的选民,必须做到逐个联系、落实。方法上,对属在本镇、街道范围内的选民,选区之间直接联系落实;对跨镇、街道的选民,镇、街道选举机构之间联系落实,绝不能相互推诿,以确保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十二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对在本市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对外来人员单立选举,其选民登记由选区向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选举机构寄发市选举委员会印制的《选民登记联系函》,告之该选民将在现居住(工作)地登记。
在选民登记时,如何把握好权利关和户籍关,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将下发《关于选民登记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三阶段: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 月 日~月 日)
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是代表选举中的重要环节,是代表“入口”的第一关,对于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保证当选代表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一、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过程中,应明确以下五点: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是组织提名在选举法中的体现。对此,可以考虑由同一级和下一级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举镇级人大代表时,镇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市级人大代表时,市级和镇、街道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一般不再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政党和人民团体在推荐时要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并署名盖章。
2、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联名推荐时要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并签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其中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3、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在选举实践中,曾遇到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人数提的问题,新修订的选举法第29条增加了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4、推荐者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还是选民,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如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5、代表候选人的素质和条件。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利。因此,选出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一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一定履职能力,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选民。对政治上有明显问题的,道德品行差的,正在服刑的、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三是建立健全代表候选人审查机制。根据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和条件的要求,对上述六种不宜推荐人员,一旦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必须妥善做好工作,按照相关程序,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讨论、协商之前。四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体现优化代表结构。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非中共党员应占35%,妇女代表应占23%”。
代表候选人经提名推荐后,选举委员会必须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选民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 月 日)以前,张贴市、镇选举委员会第四号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提名推荐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很分散,很难依法选出代表。因此,选举法设计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制度。
1、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可采用以下二种方法:
(1)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区选民依法联名推荐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经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2)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一倍,需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一上),交选区各选民小组(召开村、居民组长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一下);其次,选区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区选民小组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选区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一下、二下过程中要印发《初步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表》到各选民小组。
各选区将讨论、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 月 日前上报,经上报市、镇选举委员会审查批复后,在选举日的七日( 月 日)以前,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张贴市、镇选举委员会第五号公告,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在讨论、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中应遵循“四个原则”
(1)遵循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的原则,也就是民主性原则。代表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交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一原则,是在讨论、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中必须应遵循的法定原则。
(2)遵循代表条件的原则,也就是先进性原则。按照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各镇、街道在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要坚持代表的条件,重视代表的素质。
(3)遵循代表构成比例原则,也就是广泛性原则,温市委〔2011〕65号、温选〔2011〕 号文件中,对市、镇人大代表的结构作了具体要求,这个要求主要通过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讨论、协商、确定工作予以体现,最终以选举结果为准。
(4)遵循法定差额数的原则,也就是可选性原则。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阶段:投票选举阶段( 月 日~ 月 日)
投票选举是选民履行民主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选举工作中程序性和技术性最强的阶段,必须认真准备,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其工作程序是:
一、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认识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由于不了解代表候选人而盲目投票。选民只有有了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使用选举权。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注意掌握平等原则、客观原则、公开原则。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二、投票选举准备工作
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镇选举委员会、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区选举工作组要分别召开会议,研究投票选举阶段的各项工作。如投票选举形式,应“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形式。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是我国特有的投票方式,优点是方便选民投票,缺点是容易引发矛盾,所以对流动票箱要加强管理,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要全面地检查各选区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选举日的前一天,应再次检查。
2、按选区确定选举主持人和工作人员,推选总监票、总计票、监票和计票人员。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因此,各选区选举主持人由选举委员会委任,并颁发委任书。选举工作人员应选择那些群众威信高、法制观念强、工作责任心强和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每只流动票箱应安排工作人员三名以上。《省选举实施细则》对选举工作人员作了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对全体工作人员要发放工作证、要组织培训,讲明投票选举的法律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规定等内容,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准备好选民登记册、选票、票箱、封条、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3、按选区公布选举的日期、地点和投票截止时间。镇选举委员会、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安排各选区的选举日期。各选区要在投票选举日2天前,张贴市、镇选举委员会第六号公告,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发放《选举代表须知》。对投票截止时间问题,各地陆续反映到投票选举时无截止时间易带来一些弊端,这一点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市选举委员会认为,各选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投票选举日前宜制定投票截止时间。要进一步核实本选区选民的变动情况。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动员选民踊跃参加投票选举。
三、投票选举
1、严格选票的发放。《省选举实施细则》,在2006年9月修改时将原来的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修改为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2010年12月修改时又修改为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这次在全市范围内没有颁发选民证,统一凭身份证发放选票,请各镇、街道在操作过程中把好关。为防止错发、漏发、重发,在发放选票时,对照选民登记册及时作相应记录,保证准确无误。
2、代写和代为投票同委托投票的区别。《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因病残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从我市近年来的几次选举情况看,争议最大的是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各地操作不一,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坚持以书面委托,请各地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
3、投票结束后的核对。投票结束后,选民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民小组负责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加以核对,防止出现差错,再作出记录,密封选票,填写投票选举情况报告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送选区集中统一计票。
4、计票程序与方法。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选票要送到选区指定的地点集中,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统一开封计票。
一是核对票数。按选民小组将投票选举情况报告单报告选区主持人,由主持人汇总后宣布本选区选民数,发出和收回选票数,宣布本次选区的选举是否有效。若收回票数多于发出票数或选区全体选民未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无效。
二是分检确认选票,对市、镇代表的选票分别整理,并对每张选票进行辨认,分别整理出有效票与废票(每一选票赞成人选数超过应选名额数,或者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者全部都未按规定的符合填写)。
三是唱票计票,为缩短计票时间,一般采用反计票的方法,即先计算失票数(包括反对票、弃权票和废票),总票数减去失票数,就是实得票数。
四是根据计票结果,填报选举结果报告单,逐一填写各候选人的得失票数和另选人的得票数。对选票进行包封、签字、妥善保存。
5、重新选举、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的区别。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参加投票的选民未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的,选举无效。在这两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选举。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又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则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也就是说一次选举代表没有选足,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代表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如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可以按另行选举的规定,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
四、公布选举结果
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市、镇选举委员会审查。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经审查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后,张贴市、镇选举委员会第七号公告,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然后,向当选为代表的人员颁发当选证书。同时做好整个换届选举资料的统计、上报、存档工作。
五、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选举是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要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杜绝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注意防止和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派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结束语
本次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且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法律性强又时间相对集中。各选举工作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工作,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