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温岭市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民情民意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1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温人大办〔202318

2022年9月27日温岭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温岭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健全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建议意见和民情民意收集处理机制,推动全流程闭环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数智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情民意,是指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各级人大代表(选民代表、议事会成员群众通过“温岭数字人大代表履职综合应用系统——基层单元”(以下简称基层单元数字平台),提出的涉及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建议意见、情况反映

第三条 民情民意处理包括分层收集、分类办理、评估监督、结果反馈等环节,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实现线上闭环处理。

 

民情民意的分层收集

第四条 民情民意采取线上、线下方式,通过以下途径分层提交,收集到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选民(群众)扫描代表个人码、代表联络站码,直接向代表或代表联络站反映民情民意

(二)代表在履职和日常工作生活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反映的民情民意

(三)代表联络站在组织代表接待、走访选民等履职活动中收集的民情民意,由联络站管理员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渠道提交

(四)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一府两院”半年度通报会、“服务代表月”“代表活动月”等提出的民情民意,由代表小组联络员录入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委员在联系、走访人大代表时收集的民情民意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或街道、开发区)人大负责录入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业务进基层单元,代表及群众提出的民情民意,由代表联络站管理员录入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第五条 民情民意收集的重点是: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期望国家机关改进或解决的问题;经济发展、文化业、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民生事项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各级各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类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反映等。

下列情况反映,一般不予受理:

(一)没有具体内容或事实描述不清的;

(二)属于个人的信访事项的;

(三)属于具体的案件申诉材料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内容的:

(五)其他不适合作为民情民意处理的。

第六条 民情民意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事实清楚,建议和要求明确,能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和问题。

 

民情民意的分类办理

第七条 基层单元对收集的民情民意,应做到日常梳理实时分析,阶段性集中会商。代表或代表联络站收到选民(群众)反映的民情民意,及时对反映内容进行了解、核实

第八条 依托基层单元数字平台收集的民情民意视情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代表和代表联络站复办理(直办):对于代表明确了解的群众咨询、政策解读等相关意见,由代表或代表联络站直接答复;对于不应当作为意见建议的反映内容,由代表或代表联络站直接回复,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并视内容建议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

(二)交镇(街道、开发区)站所办理(交办):属于镇(街道、开发区)事权范围的,镇(街道、开发区)人大应及时转交本级相关办、站、所办理;

(三)转市级部门办理(转办):属于市级部门事权范围的,原则上由镇(街道、开发区)人大会商后转到基层智治综合应用系统,并由其反馈办理结果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比较重要的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转市人大代表联络总站,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审核后,转市政府并由其派发至市级承办单位;

(四)台州市级单位办理(报办):属于台州市级及以上事权范围的,由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梳理分析后,提交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理

汇总留各级国家机关决策参考(汇办):对一些前瞻性、普遍性、办理时机尚未成熟等类民情民意,转相关单位留作决策参考,或由相关工委牵头列入专题调研。高频出现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民情民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各有关代表小组应按职责组织市人大代表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六)全过程跟踪监督(督办):市、镇(街道、开发区)人大对各层级办理过程各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对重点事项应加大督办力度,列入专项监督,跟进落实。

 构建民情民意反馈沟通制度,代表和选民(群众)可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的用户端查看办理进度和结果。

(一)代表或代表联络站收到选民(群众)反映的信息应当在当日回应沟通

(二)代表或代表联络站直接答复的应当3日(工作日,下同)内处理

镇(街道、开发区)人大会商一般由代表联络站站长牵头,应当每周举行1次

)各级承办部门接到办件后,应3日内处理,10日内办结答复。相对复杂的问题,可延长至15日办结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超过时间未退回又不能办理的,视作不满意件。对于退回件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代表和选民(群众)民情民意,由温岭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根据上级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将民意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联络站或代表

(六)民情民意收集和办理情况,由市、镇(街道、开发区)人大每季度书面通报本级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党委(党工委)。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情民意办理机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坚持公开办理原则,在研究办理民情民意时,应当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根据工作需要进代表联络站,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实效性。

十一 民情民意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在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和办单位。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民情民意7日内线上反馈,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十二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应当根据宪法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在答复中充分说明原因;对办理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 建立民情民意办理跟踪制度,对已答复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基层单元数字平台实时跟踪,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进行再次答复。

 

民情民意的评估监督

十四 承办单位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对民情民意的办理结果进行答复反馈,并由反映代表和选民(群众)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办理结果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十五 在承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后,代表和选民(群众)应7日内作出评价,没有作出评价的,系统自动按满意评价。

十六 代表和选民(群众)对民情民意办理结果评价不满意的,代表联络站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镇(街道、开发区)人大、代表、专家和选民(群众)共同评。评估采取座谈或意见征询方式开展。

十七 评估意见认为承办单位已办理到位,或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办理结果不到位的,应当在会商后3日内在线反馈给代表或选民(群众),并通过代表所在联络站做好解释引导,结束办理流程。评估论证意见认为承办单位因主观原因或经过努力可以办理,而没有办理到位的,应予以退回重办市政府督查室跟进督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及镇(街道、开发区)人大应当视情采取发函督办、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十八 建立民情民意处理激励机制,市人民政府将所属部门民情民意办理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其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内容之一,对民情民意办理质量高、代表和选民(群众)综合满意率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办理态度不积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评价满意率低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十九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设为收藏】【打印本文】【返回顶部】【关闭窗口
Copyrigh © 2005-2018 Standing Committee of Wenling People's Cong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   邮箱:wlrd@wlrd.gov.cn   
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9009166号-1
    
 

浙公网安备 33108102000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