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人大办〔2022〕51号
(2022年9月27日温岭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健全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建议意见和民情民意收集处理,推动全流程闭环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数智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情民意,是指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各级人大代表、选民代表、人民群众通过“温岭数字人大代表履职综合应用系统——人大基层单元”(以下简称基层单元数字平台),提出的涉及本辖区内的建议意见、情况反映和要求以及有关民情民意。分为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活动提出的民情民意,人大代表、选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选民(群众)提出的民情信息、民意反映等四类。 第三条 民情民意处理包括收集、办理、反馈与评价、监督与考核等环节,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实现线上闭环处理。 民情民意的分层收集 第四条 民情民意采取线上、线下方式,通过以下途径分层统一提交,收集到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一)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一府两院”半年度通报会、“服务代表月”“代表活动月”等提出的民情民意,由代表小组联络员录入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二)人大代表联络站在接待选民、下沉走访选民等履职活动中收集的民情民意,由联络站管理员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渠道提交;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代表联络站活动时,代表及选民(群众)提出的民情民意,由所在代表联络站的管理员负责录入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四)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委员在联系、走访人大代表活动时收集的民情民意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或镇街道人大负责录入基层单元数字平台; (五)其他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业务下沉中代表及人民群众提出的民情民意,由后台管理人员录入或代表、群众通过“浙政钉”、“浙里办”输入; (六)代表在履职和日常生活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反映的民情民意; (七)选民(群众)扫描代表个人码、人大代表联络站码,直接向代表或代表联络站反映民情民意。 第五条 民情民意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事实清楚,建议和要求明确,能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 民情民意收集的重点是: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期望政府改进或解决的问题;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矛盾化解、平安建设、民生事项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各级各部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各类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实施情况的反映;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需要引起重视的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信息反映等。 下列情况反映,一般不予受理: (一)没有具体内容或事实描述不清的; (二)属于个人的信访事项; (三)属于具体的案件申诉材料;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内容的: (五)其他不适合作为民情民意处理的。 民情民意的分类办理 第七条 基层单元对收集的民情民意,实行日常分析、“一事一分析”及阶段性集中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分析研判。代表收到选民(群众)反映的民情民意,要及时对反映内容进行了解、核实。 第八条 依托基层单元数字平台,将代表和选民(群众)意见及人大代表建议由镇(街道、开发区)人大交办或提交上级人大常委会依程序办理,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一)代表直接答复(直办):对于不应当作为意见建议的反映内容,由代表或人大代表联络站直接回复,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并视内容建议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对于代表明确了解的群众咨询、政策解读等相关意见,由代表直接答复。 (二)镇(街道、开发区)站所办理(交办):属于镇(街道、开发区)事权范围的,镇(街道、开发区)人大应及时转交镇(街道、开发区)相关办、站、所办理。 (三)市级部门办理(转办):属于市级部门事权的,由镇(街道、开发区)人大转办后,督促镇(街道、开发区)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流转市级承办单位办理。人大就立法、监督、决定等工作中形成意见建议,经人大代表联络站上传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析吸收,形成办理意见;“一府一委两院”等单位重大事项协商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落实。 (四)台州市级单位办理(报办):属于台州市级及以上事权范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办。 (五)代表建议办理(督办):引导鼓励代表对民情民意中反映的普遍性、高频问题形成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参照建议办理流程,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研究确认后,按规定程序交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跟进督办。 (六)留作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待办):对一些前瞻性、办理时机尚未成熟等类民情民意,可以专报形式转相关单位留作决策参考。 第九条 代表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接收选民(群众)留言,除了直接解释答复外,应提交镇(街道、开发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由镇(街道、开发区)人大交办答复。 第十条 构建意见建议反馈沟通制度,及时反馈问题落实进程,由镇(街道、开发区)人大或人大代表联络站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相关主体答复。代表和选民(群众)可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的用户端查看办理进度和结果。 (一)各级承办部门接到代表和选民(群众)意见后,应在3日(工作日,下同)内处理,10日内办结答复。相对复杂的问题,可延长至15日办结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超过时间未退回又不能办理的,视作不满意件。对于退回件要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二)对于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形成办理意见,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答复代表,一般要求30日内办理答复。 (三)报上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和选民(群众)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将民意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人大代表联络站。 (四)“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征集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人大代表联络站。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情民意和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机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坚持公开办理原则,在研究办理民情民意时,应当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根据工作需要走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实效性。 第十二条 民情民意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在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民情民意15日内线上反馈,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应当根据宪法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在答复中充分说明原因;对办理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民情民意办理跟踪制度,对已答复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基层单元数字平台自动跟踪,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进行再次答复。 民情民意的反馈评价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通过基层单元数字平台对民情民意的办理结果进行答复反馈,并由反映代表和选民(群众)分别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办理结果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对于多位代表提出的民情民意反映,应当由领衔代表征求附议代表意见后,再作出评价。 第十七条 在承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后,代表和选民(群众)应当于7日内作出评价,没有作出评价的,系统自动按满意评价。 民情民意办理的评估监督 第十八条 代表和选民(群众)对民情民意办理结果评价不满意的,进入民情民意评估监督库,启动办理结果评估和督办程序。 第十九条 评估监督应当在代表或选民(群众)作出不满意评价后,由基层单元视情定期发起,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镇街道人大、代表、专家和选民(群众)共同评判。评估采取座谈或意见征询方式开展。 第二十条 评估论证意见认为承办单位已办理到位,或因客观条件限制及其他原因导致办理结果不到位的,应当在会商后3日内在线反馈给代表或选民(群众),并通过代表所在联络站做好解释引导,结束办理流程。评估论证意见认为承办单位因主观原因或经过努力可以办理,而没有办理到位的,应予以退回重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及镇街道人大应当视情采取发函督办、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退回重办的民情民意,承办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专题研究办理,自退回重办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给代表和选民(群众)评价。如果代表和选民(群众)评价结果仍为不满意的,继续按督办程序,退回重办。对二次以上退回重办,代表和选民(群众)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民情民意处理激励机制,在市委的支持下,将民情民意办理情况与各单位年度考核相挂钩,并列入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内容之一。对民情民意办理质量高、代表和选民(群众)综合满意率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办理态度不积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评价满意率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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