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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的实践与思考——以温岭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1-08-25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办理,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审议意见能否很好地落实,才是监督实效的根本体现。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形成审议意见、反馈审议意见的基础上,注重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跟踪监督,工作方式由传统的“调研—听取和审议—反馈”变为“调研—听取和审议—反馈—再听取……直至落实”。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是这些年来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用足用好《监督法》,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立法、实践及机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使得跟踪监督的实效有所弱化。为此,本文基于温岭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紧扣问题提出建议,希望能促进监督实效提升,更好地推动相关方面工作发展。

一、温岭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实践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形式主要是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组织专题视察、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实践中,还根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综合运用或者反复运用以上法定监督手段,强化跟踪监督,拓展监督深度,从而推动一些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的解决。

1. 年度审议落实情况,增强监督成效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听取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实施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在2019年10月份,首次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听取市政府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12个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2020年10月份,又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听取市政府对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等11个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今年同样在10月份安排了听取市政府《关于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一次听取市政府对上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由市政府领导作表态发言,明确整改落实任务清单和办理时间,增强了监督成效。

2.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持续跟踪监督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听取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实施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如关于供水安全问题,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始跟踪,内容包括湖漫水库水源地的保护,枯水期供水保障,后备水源建设,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等等。在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审议意见《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继续跟踪检查意见》作出后,温岭市旱情仍未改变。2017年、2018年分别有105天、347天处于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日均自供水缺口达5-7万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实地踏看了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等,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温岭市城乡供水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和台州市水务集团关于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建设情况的介绍,提出了《关于供水工程建设情况的视察意见》,要求确保到2021年底新增15万吨/日的客水水权落实。由于多种原因,长潭引水三期、四期工程未能如期完成工程量。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温岭市保障供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提出,建议市政府全力引进客水,紧盯长潭三期、四期工程建设,加强与上级的工作对接,确保到2022年6月底新增15万吨/日的客水水权落实。这个案例,体现了多年跟踪、反复跟踪、针对性跟踪等特点,特别是体现了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手段,持续进行跟踪监督的特点。

3.组织专题工作评议,创新监督方式

如2020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自2017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评。市人大常委会从各委办抽调人员组成三个组进行调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工作评议调研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工作评议会,提出评议意见,要求被评议部门认真研究处理,抓好整改落实,限时提出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办公室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被评议部门关于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会上,明确由人大常委会联系被评议部门的相关工委对后续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

二、存在问题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实践,取得的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法律层面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于《监督法》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人大常委会开展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存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工作不够均衡,监督深度和力度不够大,监督质量和效果不够高,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机制不够完善等情况。

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在法条表述上,没有提出人大专题调研的概念,也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监督方式进行阐述,截止目前,没有正式修订,或者出台相关法律释义。这种情况导致专题调研仅仅停留在实践工作中的一种做法,忽视了作为一种监督形式而存在的法定程序要求。专题调研在法律地位上的缺失,影响调研开展的权威,进而影响审议意见的质量。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按照《监督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尚未明确。

2.实践层面

对人大常委会实施跟踪监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落实情况的认识不到位。有些部门人大意识淡薄,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理念,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在思想上抵触,在行动上规避。在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时上,不是在考虑怎么落实到位,而要在考虑怎么答复,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碰到困难问题推、躲、拖,承办单位以文字汇报代替实际行动。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有的认为跟踪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研究处理人大审议意见敷衍了事。如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的有些部门主要负责人,权衡时间上冲突的工作或会议时,往往认为人大的会议不重要而去做其他工作或参加其他会议,派来代会的其他班子成员或者中层干部有的情况不清,甚至出现一问三不知的个别极端例子,严重影响了会议的质量。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不高的问题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于议题较多,议程往往安排的非常紧凑,审议时间紧张,有的意见没能反映出来。负责议题调研的工委作主题报告后,其他工委的同志一般很少发声。有的委员自觉“人轻言微”,自己提的意见建议得不到支持和响应,说了也白说,干脆不说;有的委员缺乏专业知识,又没有认真调查研究,心里无底,怕说错,不敢说;有的委员只是泛泛而谈,只讲成绩讲肯定,不讲问题和建议。

3.机制层面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督的机制不够完善。审议意见出台后,人大办公室负责传递相关文件,各相关工委负责审阅“一府两院”办理情况的报告,只有一头一尾,中间重要的具体催办、督办环节基本缺失。如建议政府建立的清单式销号制度,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及建议政府为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落实,加强协调、督办等工作由谁负责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提出了审议意见基本上就算工作结束了,较少有后续跟踪。对待人大监督,虽说大部分还都比较重视,也能认真对待,但由于不少监督工作是一次性的,所以“一府两院”的“认真对待”也往往是一次性的,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基本上靠“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自觉。

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对审议意见的处理落实开展跟踪监督不够,存在一审了之的情况,收到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有些看一下后就被束之高阁。另外还存在监督内容推进拓展不够,跟踪监督简单重复等问题。由于人大常委会机关没有专门的督查机构,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就看相关委办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和认真程度,跟踪监督工作体系尚未真正意义上的形成。

三、思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既是《监督法》的法理性规定,更是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现实需求。

1.从法治的高度解决人大意识不强的问题

审议意见既是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体智慧的结晶,又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且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要认识到对审议意见不研究、不处理、不落实的,或怠于落实,阳奉阴违等行为是违反《监督法》的违法行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同级党委汇报跟踪监督情况,由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建立相关制度,和干部工作考核、单位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一府一委两院”的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如2020年10月印发的《中共温岭市委关于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把‘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强化跟踪监督落实,注重在干部考察任用中运用人大监督成果”等。只有党委支持和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才能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

2.选好跟踪监督议题,提高审议意见质量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内在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监督工作找准切入点的重要保证。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等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出发,选择好监督议题。将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多头管理、交叉执法部门较多、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列入跟踪监督的重点。如针对温岭市资源性、工程性缺水的情况,温岭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届持续跟踪供水安全保障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开展专题调研,要多层面、多角度了解情况,通过座谈调研、实地察看、调阅资料等多种形式,注重审议意见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调研中与有关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座谈对话、互动交流,更有助于为监督对象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具体工作出谋划策,以点带面,推动改进工作。要查找自身原因,防止不能办、办不了的审议意见出台。在常委会审议时,要杜绝评功摆好、回避问题、走程序现象。

3.完善审议意见交办机制,依法探索跟踪监督新路径

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是在《监督法》原则性规定框架下的深化和细化。要让重视回头看,成为人大监督的惯例。对没有完成的审议意见,常委会要持续跟踪监督,甚至继续进行专题听取和审议。相关工委在汇报调查情况时,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把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指出来,如落实情况的报告往往都有时间要求,没有按要求时间回复,要催,要查为什么。把跟踪监督审议意见办理作为一种工作常态,在听取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相关专题汇报的同时,还要积极“走出去”“沉下去”,深入了解办理落实情况。要认识到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不是一个“走过场”的程序,而是执行《监督法》的需要,是通过跟踪监督,把程序转化为实质,以此推动“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直至审议意见落实到位,形成完整的监督回路。

用跟踪监督来改变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被走过场的思想和行为。把对某一专项工作的一次性监督,改进为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连续开展的跟踪监督。通过连续几年、甚至接连几届开展的接力棒式的“组合拳”跟踪监督,综合运用视察、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步步推进相关重点工作,推进审议意见监督成果的延续、深化。探索根据“一府一委两院”监督事项研究办理落实的情况、态度、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跟踪监督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4.强化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审议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可行有效整改方案,积极研究处理,实行清单制度,进行台账式管理。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依法扩大审议意见公开范围,突出跟踪监督结果,充分体现监督刚性。对一些重大监督事项,从方案出台到调研、从审议到反馈,以及到跟踪监督,再听取,直至满意度测评,要进行全程的、有重点的持续性报道。应尽量减少程序性的内容,多报道实质性内容。加强新闻宣传的组织与策划,把握舆论导向,将人大工作的新闻宣传向深度拓展,把单纯由人大监督变成人大与社会一起监督,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落实人大审议意见的约束力,夯实人大监督工作的社会民意基础。

结语

解决好审议意见处理落实问题,既是“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方面的工作。今年是温岭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收官之年,明年对上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民生领域等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如何健全机制、创新方式,提升监督水平,通过持续跟踪,提高监督实效,当是我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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