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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温岭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8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温人大办〔2020〕26号

 

市人大各代表小组: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支持和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依照省人大、台州市人大要求,现将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温岭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关于温岭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

 

(2020年9月25日温岭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支持和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温岭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全国、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有关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是指按照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列入市(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小组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经费(市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专项费用另列)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分市本级掌握使用和下拨各镇(街道)代表小组安排使用两部分。市本级掌握使用的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下拨各镇(街道)代表小组安排使用的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各代表小组代表人数和人均定额每年拨付至各镇(街道)。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小组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外出学习等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市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二)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指派和代表小组有关会议时所产生的差旅费。

(三)市人大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以及市人大代表参加代表联络站等联系人民群众平台活动的费用,包括参加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和市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四)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所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

(五)市人大代表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作调研、座谈、督查等活动的差旅费。

(六)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统一为市人大代表订阅履职需要的书籍报刊杂志、编印学习资料等费用。

(七)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因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座谈、督查等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临时补助。

(八)探视、慰问患病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的市人大代表的必要费用。

(九)市人大代表联络站运行经费。

(十)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开支标准:

(一)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联络站等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二)市人大代表联络站运行的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三)市人大代表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市人大代表外出在省内跨县(市)学习交流,市人大代表的差旅费,参照《温岭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按照每位代表每月200元的标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拨各代表小组发给代表包干使用。

(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临时补助,按照每位代表每天200元的标准乘以天数计发。

(六)探视、慰问患病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的市人大代表,每人每次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一年内探望不多于两次

第六条  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掌握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开展市人大代表活动等工作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含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的临时补助),并按照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使用。

第七条  各代表小组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外出学习等活动应制定代表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按本单位财务规定程序报批。市人大代表通讯、交通等费用补贴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的临时补助,经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规定发放。

第八条  各镇(街道)人大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含半年度通报会和各种培训会),提出享受临时补助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名单,经镇(街道)人大负责人签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发放。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财务部门要会同镇(街道)人大,加强对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经费规范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本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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