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在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四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备案范围不明确,应备必备难。监督法将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文件统称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没有对其含义和具体范围予以界定,省备案审查规定在列举的范围上仍沿袭“决定、命令”,增加了一项“其它应当报送”,对其外延未作进一步具体、明确的列举或界定,各地容易因理解不同,导致对文件报备的执行标准不一致。 二是审查规定不清晰,统一标准难。监督法规定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对经审查认为3类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予以撤销,省备案审查规定把可撤销的不适当情形扩大至6类,有的认为“不适当”是合理性审查,但在监督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有时与政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备案审查能力较薄弱,有备必审难。基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专门备案审查机构的不多,配备专职人员的更少。同时,备案审查工作基本由法工委负责,其他委办对审查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提高,特别是网上报备系统的运用不够到位,以纸质文件传转居多。 四是工作机制不完善,有错必纠难。备案审查是事后监督,审查时规范性文件已颁布实施,有的已贯彻执行并产生了一定结果。有的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开拓性、突破性的改革措施,将其撤销,对政府工作会造成一定影响。目前的撤销机制以沟通协调、自行撤销为主,受多种因素制约,往往事倍功半,效果不佳。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江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