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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部分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异议制度拖延执行程序、企图逃避责任的现象,市法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在全省法院范围率先推出“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坚决打击“老赖”拖延执行行为。 一是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明确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执行案件及被保险人等有关情况的告知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因执行错误提出异议或起诉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参考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二是明确保险费用及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由保险人根据赔偿限额及其他风险状况确定,最低保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之日起至继续执行完毕之日或法院确定继续执行合法性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 三是明确保险赔偿处理方式。被保险人因执行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请求,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求偿权利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若求被保险人有投保其他相似保险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赔偿限额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汪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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