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或者许诺将来给予利益,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1)向选民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如烟、酒)等进行拉票的(不论数额多少);
(2)为选民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民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民进行拉票的;
(5)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选民债务、给予选民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民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向其他候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8)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9)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发红包、支付宝、电子邮箱等网络手段进行拉票的;
(10)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二、以下列非法手段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1)对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投票箱等选举设施的;
(2)抢夺撕毁选票、选民名单或其他选举材料的;
(3)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损害名誉等相要挟,威胁、欺骗等手段对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的;
(4)虚构事实,造谣、诬告他人,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的。
三、利用宗族势力或者宗教势力干扰和破坏选举的。
四、利用邪教、黑恶势力或者封建迷信干扰和破坏选举的。
五、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六、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其他妨碍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述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举报人可向镇(街道)或市选举工作机构举报违法选举行为。
特此通告
温岭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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