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重发展速度不重发展质量的弊端逐渐显现,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粗放发展模式下,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沉痛的负担。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事故的问责力度越来越大,导致基层干部人心惶惶,谈安全色变。特别是《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乡镇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的职责后,乡镇机关干部对安全监管的压力骤然增大。在新安法的具体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为了调动机关干部安全监管的积极性,进一步保护好机关干部,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对机关干部在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进行明确。
一、加大培训力度。安全监管工作是意向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四项制度》实施以后,实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所有机关干部都要监管安全,这就对机关干部的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经过几年的摸索和乡镇自身的培训,机关干部的安全监管知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还是有点跟不上知识更新的速度,亟需市级层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要做到明责。安全监管最终的落脚点就是要有人去管。只有人人尽责,人人明责,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做出成效。特别是在现阶段,安全监管压力如此大的情况下,更应该要保护好机关干部监管安全的积极性,要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明确机关安全监管责任。虽然市委出台过《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的意见》(温市委办【2014】65号)文件,但该文件对机关干部岗位职责的描述太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应该要进一步在安全监管的时间节点、范围、责任、权利等方面进行细化,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主,以责任追究为辅,不能动不动就搞责任追究,应保护机关干部的从政安全。
三、市委市政府要当好后盾。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单纯靠乡镇是做不好的,应先统筹协调。一是要强化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宣传好安全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干部只是负责监管,不能本末倒置。二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市级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没有执法权的乡镇。对违法企业要从重处罚,罚到企业痛为止。三是出台相关规定,确保乡镇能执行,特别是对村级集体的违建,并被市列入缓拆对象的能否办理企业的问题,对此应出具明确的意见。否则单凭乡镇的力量是没办法解决的,容易引起部门之间的扯皮,损害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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