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32)
温岭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4年2 月25日在温岭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温岭市人民法院院长 陈文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我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八项司法”,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年新收各类案件17429件,审执结17261件,同比分别上升11.73%、12.14%,收、结案数均居台州各县(市)区法院首位。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共新收刑事案件2131件3082人,审结2127件3168人,收结案同比分别下降4.27%、3.97%,其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2件224人,审结162件224人,收结案同比分别下降16.92%、17.35%。严惩涉黑恶犯罪及多发性的“两抢一盗”、黄赌毒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犯罪案件1165件1925人,依法审结梁志等2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陈广佳等53名被告人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案。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犯罪,审结张兴兵等46名被告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案、江德青加工毒牛肚案等一批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6件64人。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6件26人。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889名具有从宽情节的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等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严把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纠正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不当5件、超过追诉期限起诉不当1件、认定事实错误9件、法律适用错误2件。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把“通知申请辩护”与“扩大指定辩护”落到实处,618名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出庭辩护,数量居全省首位,得到省高院领导的批示肯定。
调判结合化解民商事纠纷。共新收民商事案件8443件,审结8189件,同比分别上升1.89%、0.81%,其中审结各类事关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等案件3477件,知识产权案件81件;审结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等案件2463件。继续深化“四加一”调解工作机制,探索民商事案件类型化调解模式,对劳务合同、买卖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四类案件引入不同的调解方式。出台《关于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的规定》,选聘不同行业的11名专业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与市经信局、人力社保局、工商联、总工会联动,建立劳动争议诉、裁、调一体化处置机制。加强与镇、街道的协同配合,协助泽国镇妥善调处“2.23”特大纵火案民事赔偿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0.35%,自动履行率达62.88%。对于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民事审判工作受到省高院通报表彰。
多措并举推进依法行政。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63件,审结72件,同比分别上升8.62%、30.91%,其中撤销变更或限期履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占7.04%,维持行政行为或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的占47.89%。切实抓好行政争议化解协调工作,把功夫花在庭前,促成和解撤诉的占45.07%。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进一步提升。编写温岭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专报市委市政府,从司法角度提出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的建议。贯彻土地、环保等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审查各类非诉行政案件1572件,居全省首位,其中土地类非诉行政案件1229件。
多方联动提升执行绩效。共新收执行案件5191件,执结5279件,同比分别上升15.02%、18.95%,实际执行率69.16%。强化执行工作联动,积极争取市政府支持,成立了由24个职能部门组成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集中清理非法集资刑民交叉执行案件,得到省高院领导的高度肯定。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拍卖工作机制,已成功拍卖十余起被执行人的厂房,变现金额23749万元。对程序终结案件实行“回头看”,采取执行会诊、执行回告等措施,恢复执行案件1434件。在全省首推失信人员预通知制度,对应纳入失信名单的“老赖”,提前告知,促其自动履行,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始终围绕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深化企业发展司法保障。对涉诉企业坚持以“保生存、促发展”为前提,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对有生存希望的,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刚性措施,力求通过司法重整,促成债权变股权、债权延期展期,帮助涉困企业渡过难关;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依法引导破产,及时审执案件,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如受理金港船业破产案、多乐佳公司破产重整案,避免了连锁纠纷的发生。引入“协助调解员+行业专家”联调工作机制,有效化解涉企纠纷,成功处置31家倒闭企业群体性欠薪纠纷,涉及1546名职工工资1697.3万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召开全市制鞋企业知识产权座谈会,助推企业创业创新。我院助力企业生存发展的做法受到《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金融债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规范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办案程序。积极贯彻新民诉法,运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简便快速办结案件12 件,其中金融机构为申请人的5件。针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导致办案周期延长的现象,建议金融机构建立“送达地址事先确认制度”,得到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全市18家银行已实施该制度。建立符合区域特色的金融债权处置机制,尝试引入“以租代偿”,解决中小企业厂房设备变现难问题。
参与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温岭、法治温岭建设,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刑事诉讼中行政证据规范运用、庭前会议实施等多项新规定,与市普法办、司法局、教育局联合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回访帮教、特殊人群帮扶等工作。深入企业、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定期举办法律咨询活动,建立“送法下乡”长效机制。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24份,其中17份得到反馈落实,有效延伸了司法活动对优化公共决策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影响力。
三、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便民
深化阳光司法建设。积极配合全省法院阳光司法评估指数测评,加强审判执行公开和保障机制建设,实现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被授予全省阳光司法优秀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裁判案件1708件,纳入量刑规范化要求的16类刑事案件适用率达100%。案件庭审录像率达92.44%。在温岭法院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2328篇,应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率达90%。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33次,邀请社会公众1100余人次走进法院旁听庭审。探索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召开法官、律师共同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座谈会。建立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召开张兴兵等46人产销病死猪肉案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媒体通报会。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借助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拍,完成“零佣金”拍卖2次。
健全审判管理长效机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审判执行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质效评估核心数据分析点评机制,每月发布办案质效通报,每季编发办案质量评查分析通报。注重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质量评查,定期分析问题,严格落实责任。不断优化司法委托拍卖、鉴定、评估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提升司法委托工作质效。深化诉讼档案电子化建设,基本实现已结案件网上查阅,被评为浙江省示范数字档案室。
健全诉讼服务体系。加强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打造“一站式、低成本”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完善巡回审判、预约办案、远程视频庭审等便民措施,其中运用远程视频审理刑事案件753件,占台州法院本地视频审理案件总数的99%,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1.92%,142件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有效提高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605名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53.65万元,为123名困难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89万元。
保障申诉信访权利。规范申诉复查、再审工作,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审结再审案件22件。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29件次。认真做好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和判后答疑,对重点案件开展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共将1627件案件列入风险管理。
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法院实际,大力开展“改进司法作风”、“以实干论英雄”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部分中层正职,推行中层副职竞争上岗,经过严格程序选拔了7名中层副职。制定青年法官系统培养计划,采取师徒制、挂职锻炼、交流调解技能、研讨疑难案例、选送进修培训等举措,提升青年法官司法工作技能,全年共培训干警290余人次。举办首届法官论坛,与浙江师范大学共建教育实践基地,司法理论和实务调研氛围更加浓厚,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调研文章38篇、获奖18篇,调研工作受到省高院通报表彰。
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推进大溪、松门法庭审判办公用房建设,松门法庭选址方案已落实,大溪法庭土地征用完成,已进入设计阶段。继续加大信息化资金投入力度,数字化审委会顺利通过验收,档案信息化一级达标工作稳步推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受到省高院通报表彰。大力加强司法警务工作,查处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228件,及时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事件8起,有效保障庭审秩序和诉讼安全。
进一步抓好廉洁司法。坚持“教育、机制、查处”三管齐下的反腐基本思路,做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升反腐倡廉综合效应。以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为契机,通过签订廉政责任书、建立廉政档案、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提高干警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人身防火墙”建设,健全廉政风险干预平台,查找不同岗位不同廉政风险点共计42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32条。
五、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努力改进法院工作
认真贯彻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办结市“两会”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3件,主动对重点督查议题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法官开展绩效评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陪审员全年共参审案件2030件,普通程序陪审率达94.82%。根据最高法院部署,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核定名额从50人增至120人。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聘请了19名司法监督员。主动征求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继续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研究检察建议,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2次。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院能够克服种种困难,顺利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些都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不足:一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达199.66件,高于全国平均数2倍,但部分干警追求办案数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今年纠正了被告人审前因病因残无法收押、判后未及时鉴定并交付执行的刑事案件8件,审判力量及审判质效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执行难依然存在,执行联动、长效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效率、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三是队伍结构断层明显,青年骨干流失严重,近三年来有14名法官调离法院,法官的培养教育任重而道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各类群体性纠纷增多,一些敏感社会事件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处理难度加大,涉诉信访压力倍增,少数人利用网络舆情炒作个案、影响司法权威现象依然存在;五是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物质经费保障仍有不少困难。对此,我们将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也恳请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继续给予有力的监督和支持。
2014年,我院总体工作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深化“八项司法”,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能力,为平安温岭、法治温岭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切实贯彻全会精神,着力服务发展大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六个紧紧围绕”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的具体要求,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举措。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前瞻性调研和司法应对,妥善处理好我市在民间融资管理试点改革、新型城镇化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民间融资、“三改一拆”、安全隐患整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涉诉问题的处置工作,为温岭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中等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突出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和公正司法第一责任,尽最大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案、办成铁案,以个案公正实现整体公正。深入推进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民商事案件司法裁量规范化工作,自觉克服和避免司法行为的随意性。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加强委托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注重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争取各方支持,深入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体系建设,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是切实强化司法为民,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科技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完善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庭审等,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食品药品、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等领域的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开展“流动式”法庭服务、“一站式”法律服务等便民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尽力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四是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以开展“阳光司法年”活动为契机,深化阳光司法指数测评结果应用,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化不断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坚持质效评估核心数据分析点评常态化,不断提升审判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查询、庭审网络直播点播等工作机制,为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机制,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大力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便民利民方面的作用。
五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始终坚持从严治院不动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确保队伍公正清廉。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围绕提高司法专业技能开展业务培训,加大青年法官培养教育力度,激发队伍活力。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继续开展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参与法院庭审和执行活动。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抓队伍,切实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为干警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各位代表,新的征程,新的使命。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继续保持勤勉进取的工作作风,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温岭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中等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关用语解释
1、“八项司法”(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8行):是指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民本司法、协同司法、规范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和基层司法。
2、通知申请辩护(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9行):是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已将原有的“指定辩护”改为“通知申请辩护”,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3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扩大指定辩护(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9行):是指浙江高院于2011年3月在全国率先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指定辩护的基础上,增加规定8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温岭法院进一步细化浙江高院关于扩大指定辩护工作的规定,将被告人符合开庭时已满60周岁、被告人系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也纳入指定辩护的范围。
4、“四加一”调解工作机制(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2行):是指温岭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一套全方位的调解工作体系,具体包含审前调解、协助调解、温馨调解、巡回调解“四位一体”调解机制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5、类型化调解模式(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行):是指温岭法院对特定类型民商事案件进行梳理归类,合理配置专业法官,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调解机制。目前,已对劳务合同、买卖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四类民商事案件试行类型化调解。
6、特邀调解员(见报告第3页第2行):是指经人民法院选任,在诉前、审前、审中参与调解的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社会经验或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
7、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见报告第3页第6-7行):按照全省法院统一标准,指民商事一审调撤案件占民商事一审可调撤案件结案数的比例(不含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案件)。
8、“裁执分离”工作机制(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5行):是指由法院行使裁决权,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行使执行实施权,具体实施强制执行,从而实现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相分离。
9、执行会诊(见报告第4页第5行):是指对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实行的会诊制度,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研讨,共同协商形成解决方案,促使案件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10、执行回告(见报告第4页第5行):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进度等情况动态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等形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回告的一种做法。
11、失信人员预通知(见报告第4页第6行):是指针对最高法院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温岭法院于9月23日首创失信人员预通知制度,从拟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老赖”中挑选一部分,事先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不履行债务的不利后果,促使其自动履行。
1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见报告第5页第2行):是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既快捷又方便,这对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13、送达地址事先确认制度(见报告第5页第5行):是指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该地址适用于金融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包括涉诉后的法院审理、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送达等。
14、以租代偿(见报告第5页第7行):也称“以租代执”,是指针对被执行人企业厂房、设备等财产无法变现拍卖的难题,温岭法院通过搭建供需平台,引入分割租赁方式,以期促成被执行人以厂房、设备租金收益分期偿还债务的一种替代执行方式。
15、阳光司法评估指数测评(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2-3行):是指浙江高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基于独立、客观的身份,针对浙江省三级103家法院开展的司法公开量化测评,测评包括审务公开、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和保障机制5个板块,历时5个月,并对外发布了全国首部阳光司法评估指数测评报告。
16、小额诉讼程序(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1行):是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特别民事诉讼机制,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7、“三改一拆”(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8行):是指旧城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违法建筑拆除。
18、“流动式”法庭服务(见报告第11页第11行):是指由法庭法官、协助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中3至5人组成的流动服务团队,通过“走访式”、“菜单式”等流动服务形式,开展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巡回法庭审判等便民为民服务。
19、“一站式”法律服务(见报告第11页第11行):是指通过设立联络点的形式,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让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各项职能在一个平台上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20、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见报告第11页倒数第6行):是指最高法院在2013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这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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