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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街道预算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5    来源:温岭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温岭市人大常委会    阅读次数:

 

 

20131219日温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实施部门预算的街道办事处年度预决算须纳入市级总预决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对本街道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进行初审和预算执行开展日常监督及相关专项调查。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财政监督小组开展预算监督工作,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部分组成人员、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财政监督小组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工委)应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业务上的联系和指导。

第六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和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格式应符合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街道办事处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交人大街道工委,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预算收支总表;

(二)预算收支明细表;

(三)年度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预算收入和支出民主恳谈会,广泛听取本辖区选民对预算草案的意见。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预算民主恳谈会后,人大街道工委应及时做好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和市财政部门。人大街道工委对预算草案初审的重点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指导思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情况;

(二)预算收支是否平衡,预算的规模与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安排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项目要求街道配套的资金安排情况;

(五)街道政府性重大项目支出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

(六)为保证预算实现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研究人大街道工委的初审意见,并在七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后的预算草案提交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级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法批复街道办事处预算。批复的预算应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对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街道办事处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前,街道办事处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及其财政监督小组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

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预算收支月报表,应同时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组织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财政监督小组成员、民情联络员和选民代表等听取街道预算执行、上年度决算、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其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组织代表小组视察、召开恳谈会、专题询问会等形式开展预算执行监督,也可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造成短收或增支使减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支出金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百分之十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方案须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减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支出金额不足百分之十的,预算调整情况由街道办事处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配套增加支出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由街道办事处在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街道办事处应在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及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不得调整预算。对违反规定作出的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全市年度决算的三十日前,提交人大街道工委初审。

第二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审查情况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并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和市财政部门。人大街道工委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收支平衡情况及执行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支出与年初预算的差异情况;

(三)重点支出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六)市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纠正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后的决算草案提交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决算。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决议,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及其财政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六章  预算决算的公开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预算、决算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大网站、街道及村(居)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

公务接待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决算公开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相关的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职责。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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