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意见规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3-05-30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近日,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会调查的实施意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意见适用范围。意见适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在所在社区的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是规定委托调查的委托主体和实施主体。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温岭市的被调查人,由委托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委托市司法局调查。户籍所在地属非温岭市的被调查人,由委托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核实其经常居住地,委托其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无法核实或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的,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委托被调查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

        三是明确委托程序和委托双方的职责。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需要委托调查的,应将《委托调查函》根据上述规定发送至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附上被调查人的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或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委托要求,对被调查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涉案被害人的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形成调查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市司法局收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函》及所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任务指派到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司法所接受任务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任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司法所完成调查后,将调查材料及时报送给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审查司法所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如有异议,应责令司法所进一步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一式三份送交委托机关。 

        四是规定委托调查评估意见的异议处理方式。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对市司法局提交的调查评估意见应依法认真审查,对调查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与市司法局协商由市司法局进行复核,必要时自行派人进行核实,审查、复核、核查结果作为对被调查对象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是明确检察院在委托调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市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实行同步监督,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委托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对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出督促纠正。(市检察院  陈莉莎)

 
设为收藏】【打印本文】【返回顶部】【关闭窗口
Copyrigh © 2005-2018 Standing Committee of Wenling People's Cong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   邮箱:wlrd@wlrd.gov.cn   
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90091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