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温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员工作,发挥监督员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员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委派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在温垂直管理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履行监督职责的市人大代表。
第三条 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能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
(二)有较强的履职能力,了解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职能,在监督活动中,能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现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领导职务以及长期外出的市人大代表原则上不受委派。
第四条 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被监督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二)了解和掌握被监督单位工作人员办事原则、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意见以及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在被监督单位办理落实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被监督单位解决落实的情况。
(五)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委派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提出向各被监督单位委派3名以上监督员及组成监督员小组的方案。
(二)市人大各代表小组结合本小组代表从事的行业、职业、专长和个人履职能力等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有关代表拟任监督员的意见。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综合各被监督单位情况和代表小组意见,提出委派到各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员及监督员小组召集人建议名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监督员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的活动以监督员小组集体活动为主。监督员小组召集人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并将监督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二)监督员小组与被监督单位在年初共同商定年度监督的重点,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三)监督员可参加被监督单位的相关会议和活动,阅取有关资料,掌握有关情况,熟悉有关工作程序。
(四)监督员应重点对被监督单位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状况和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效进行调研、视察、检查、评议等,其中暗访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条 监督员履职纪律
(一)对投诉举报被监督单位问题的信息、材料和被监督单位不宜公开的事务应予保密。
(二)不利用工作之便向被监督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馈赠的财物和超标准的接待。
第八条 被监督单位职责
(一)被监督单位应为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主动向监督员介绍情况、提供材料、解答询问,自觉接受工作监督。
(二)对监督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并向监督员小组反馈落实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应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反馈监督员工作情况。
第九条 监督员服务管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共同负责监督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了解监督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情况,适时组织监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违反本办法纪律要求的监督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调整。
(三)监督员的任期原则上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予以调整。因代表资格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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