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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3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温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5 号

 《温岭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已由温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温岭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1年12月30日温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市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监督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职责,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预算草案前,应当组织开展部门预算民主恳谈、组织召开预算征询恳谈会,引导公民参与预算方案编制讨论,实行参与式预算;年中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前,可以组织开展民主恳谈,全面了解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和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委开展工作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预算法律法规;严格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编制预算和细化预算。预算编制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九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工委报送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四)当年拟新建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安排情况及说明;

(五)市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

(六)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温岭经济开发区(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温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铁路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新区建设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举行初审预算草案会议的十五日前组织召开部门预算民主恳谈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完善预算初审工作。

(一)部门预算民主恳谈会由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人才库、参与库专家、特别邀请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自愿报名的选民等组成,一般以50至100人为宜。

(二)部门预算民主恳谈会采取听取汇报和分组恳谈、集中恳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听取汇报:大会集中,分别听取发改部门关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和本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财政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相关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工作进展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情况的汇报。

分组恳谈:分若干小组和专家组,在组长的主持下开展恳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恳谈中听取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意见并回答询问。

集中恳谈:大会集中,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主持下,由各小组组长汇报分组恳谈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进行恳谈对话,回答询问,并就恳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表态性发言。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财经工委,应当将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于部门预算民主恳谈会后七日内反馈给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财经工委应当及时做好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包括财政债务和偿还机制建立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当年拟新建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安排情况;

(七)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和部门预算民主恳谈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研究处理情况;

(八)预备费设置情况;

(九)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并在七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市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说明。

有关材料和说明应当通俗易懂,一些财政专用术语附上名词解释,对各项事业投入、支出占比等增减变化情况,用图表形式直观体现。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同时,应当专门安排时间对部门预算草案开展专题审议。根据需要,各镇(街道)应当在会前组织调研和初审。

审议会和专题审议会由代表团团长主持。其中,专题审议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部门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计划情况。在审议会和专题审议会上,代表可以充分发言并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审议及部门预算草案的专题审议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结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算草案以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草案)。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议案截止时间前,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提出修正议案。

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如提出增加支出的,应当同时提出其他支出项目的削减,以保持预算平衡。

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议案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之前,人大代表可以围绕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议案展开辩论。表决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批准与否的表决决议后,预算草案未获通过时,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七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部门预算专题审议会代表建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反馈给市财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意见,并在十五日内,将部门预算调整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级有关部门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的同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工委。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向财经工委报送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中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召开的民主恳谈会,可以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线监督系统,及时掌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财经工委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听取财政部门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经工委应当将意见归纳整理,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时,应当听取财经工委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

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的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按照《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办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或者报送备案:

(一)中央、省有关财政体制的重要政策、措施和决定;

(二)上级政府对本市、本市对镇(街道)或相关区块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

(三)上级有关财政税务的重要会议精神;

(四)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的综合性报告等;

(五)应当通报或者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在执行中,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总收入预计超出批准预算10%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在当年10月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财经工委可就预算调整方案的下列内容开展初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查报告: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五条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确需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的情况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决算情况进行初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财经工委可以选择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市审计部门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送交财经工委,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三)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返还或者补助资金、专项拔款等资金使用情况;

(五)需要审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财经工委应当根据初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决议或审议意见要求的期限内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报送财经工委备案。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相关的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开的预算表格应当将收入编制到目,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制到项,按经济分类编制到款。项目支出应当按项目分列。

第五十条  公开预算时应当同时配发预算说明。预算说明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和总体思路,以及有关科目内容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一条  预算公开应当在网络、报刊等公众知晓的媒体上刊登。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参照预算公开的体例和格式,全面推进决算公开。

第五十三条  部门预算、决算中的行政经费及其下列经费的支出科目应当明确列出并公开:

(一)公务接待经费的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的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支出。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办法应当参照部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监督中涉及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质询或者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监督应当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负责,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内容应当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9日温岭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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