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2-02-22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质量,请各位人大代表和各镇、街道人大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代表提出议案

       1、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重大事项的议事原案)。但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②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③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④应由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⑤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⑥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2、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由;案据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依据,用事实材料来阐述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是指该议案必须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力求具有操作性。

       3、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应当确认议案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再亲笔签名。

二、关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1、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①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②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③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④没有具体内容的;⑤其它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2、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再由代表亲笔签名。

三、代表议案、建议的会前准备和镇、街道人大的审核

       1、各镇、街道人大应在会前组织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进行代表议案、建议撰写方面的业务培训。

       2、代表应当在会前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着手撰写代表议案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3、代表撰写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文稿,应在会前先上交到所在镇(街道)人大。各镇、街道人大应落实专人对代表拟写的议案或建议文稿从形式、内容、结构、文字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议案或建议要求的应退回代表重新撰写;对重复的议案或建议可要求代表合并提出;对政策性较强、内容比较重要的议案或建议可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完善;对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议案或建议帮助代表打印成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规格为A4纸,正文用仿宋体3号字),并编制目录于人代会召开之前报送我委。

四、关于代表议案、建议的提交

       1、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或建议专用纸(内容可直接打印在专用纸或附在专用纸上),同时完整地填写代表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2、代表在提交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面文本(即专用纸)时,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代表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并由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逾期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人员应在大会闭幕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为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处理,大会秘书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退回代表,由代表决定修改后提出、或改作代表建议提出、或撤回;对不符合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不予受理并由代表团工作人员告知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2012年2月13日

 
设为收藏】【打印本文】【返回顶部】【关闭窗口
Copyrigh © 2005-2018 Standing Committee of Wenling People's Cong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   邮箱:wlrd@wlrd.gov.cn   
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90091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