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两官”绩效 加强司法监督
发布时间:2011-09-07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评估“两官”绩效 加强司法监督<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监督法第5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司法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它产生的司法机关及其由它选举或任命的司法人员实施的检查、督促、调查和处理的总称。在实践中,诸多的人大常委会将司法监督仅限于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而忽视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司法人员的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基本上是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对于自己选举和任命的司法人员,人大行使监督权也是职责所在。近两年来,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在思考、探索对被任命司法人员监督的新途径,并对部分法官、检察官(以下简称“两官”)进行绩效评估。

一、开展“两官”绩效评估的依据

司法人员不等同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它的范围是有明确限定的。一是包括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二是包括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进入司法机关以后被司法机关内部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人。换言之,就是指具有法官和检察官资格的人。人大对上述司法人员的监督,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客观依据和现实要求的。

1、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26条和第44条规定了人大对由它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可以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监督法第44条也同样规定了这种撤职权,这是两种比较严厉的监督措施,充分说明了人大监督司法人员的法定性、严厉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地方组织法第44条还进一步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司法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既然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就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

2、客观依据。从当前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实际权限来看,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一般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管理和考核,而多数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并非地方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是由人大任命的。对这一层次的司法人员如果人大也不去监督管理,特别是他们的履职情况人大不去掌握了解,光依靠“两院”自身的管理考核,难以达到比较好的管理效果。

3、现实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已经有了很大的滋长,司法公信力不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国家和社会权威的致命伤痕,进而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在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如火如荼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人大加大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监督的呼声非常强烈。人大监督如果再不有所举措加强对司法及其人员监督,也必将会失去广泛的人民群众基础。

二、开展“两官”绩效评估的主要做法

市人大常委会将整个评估活动分动员、调查了解、评估、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做法:一是建立组织,常委会成立为分管副主任为组长、法工委及其议事委员会人员为成员的绩效评估小组。二是制定实施办法,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三是召开动员会议,确定评估对象和内容。采取分组由电脑随机产生的方式,从市人民法院按现岗位直接办理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任审判员满2年、50周岁以下的法官队伍中确定了5名被评估对象;从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中确定50周岁以下、任检察员满2年以上的被评估对象4名。评估其近两年以来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自身勤政廉政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四是开展调查了解,在被评估对象进行自查的同时,绩效评估小组分别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被评估对象的情况及意见;抽查、阅看被评估对象近两年主办的案件;旁听被评估对象主办案件的庭审;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对被评估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等。五是召开常委会进行评估,在听取被评估对象的自查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评估小组的调查报告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估对象进行绩效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被评估对象的履职情况和测评结果形成评估意见。六是召开反馈会,市人大常委会召集两院部分领导及被评估对象将会议评估意见及通过其他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反馈给被评估对象。七是抓好整改,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评估后三个月内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被评估为“不满意”的对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报告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再次测评;如再次测评仍被评为“不满意”的,则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三、开展“两官”绩效评估的主要成效

1、激发工作热情。在一般公众的视野里,法官和检察官总是端坐高堂之上,人们总以仰视的目光看他们,至于他们的如何开展工作,工作成效如何,一般人是很难知晓的。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宣传工作展示风采的良好机会,无论是这次被确定的评估对象还是其他同志,都能正面理解、正确对待、真心配合。特别是受评对象都虚心听取评估意见,对评估中反映的重点和突出问题,逐条进行对照检查,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反馈整改情况。通过评估,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均表示要通过努力树立忠于职守、公正司法、勤政为民、办事高效、清政廉洁的司法人员新形象。 

2、增强接受监督意识。通过这次活动使两院认识到加强和完善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认识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在评估中的建议、批评、意见最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是非常宝贵的信息;认识到必须诚恳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把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加强司法队伍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和加强司法工作的强大动力。 

3、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以评估活动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管理、服务、监督上找原因,从思想、作风、机制上寻根源,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温岭司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开展“两官”绩效评估的体会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常委会开展人事监督是党管干部的延伸,将整个评估活动按步骤向市委汇报,取得党委支持,工作就能顺利有序进行。

其次要与两院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两院领导对绩效评估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他们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绩效评估活动,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最有效的监督,对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的一些监督机制有着积极作用,人大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自身强化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司法机关工作。

最后要拓展知情面,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媒体公开,将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被评估对象名单、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不仅让人大有了更多了解被评估对象的渠道,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和人大监督的力量形成合力,取得更多、更好的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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