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先进代表小组评选办法(试行)<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7年9月14日温岭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认真落实《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小组作用,促进代表工作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重视代表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代表履职交流,努力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2、积极开展活动。组长热心代表工作,小组工作年初有计划、活动有记录、情况有反馈、年终有总结;小组活动活跃,每年不少于4次,且每次有75%以上代表参加。
3、密切联系选民。组内代表能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促进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4、活动富有成效。积极探索、创新活动方式,注重提高活动实效,不断规范小组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小组活动各项记录真实、完整,工作制度逐步健全;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5、代表形象较好。组内代表没有发生因违法违纪受立案侦查和党政纪以上处分的情况。
二、评选方法
1、先进代表小组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代表小组名额为市人大代表小组总数的25%左右。
2、先进代表小组的评选程序:
①资料报送。各代表小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小组活动的计划、记录、总结及其他有关文字资料收集整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②小组自荐。各代表小组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可随有关资料向市人大常委会填报先进代表小组自荐表。
③组织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收到的资料进行检查,必要时组织各代表小组组长集中开展互查、推荐。
④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人事代表工委关于代表小组活动和检查、推荐情况的汇报,研究确定先进代表小组名单。
三、表彰奖励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先进代表小组名单予以通报表彰,并予奖励。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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