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试行)<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8年7月31日温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或户籍不在温岭但在温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和需要,确定实行公民旁听和参加旁听的人数,每次会议旁听公民一般不超过十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或人大网站,公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公民旁听有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给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做好公民旁听的组织服务工作,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和其它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无发言权和表决权。如对会议审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会后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违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九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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