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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8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温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 33 号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已由温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1年12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7日温岭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有关专门议题组织开展的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开展、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询问人)。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也可围绕专门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受询问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市人大代表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机关会商、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举行的二十天前送受询问机关。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具体问题、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受询问机关应当于专题询问举行的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回答询问的内容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的七天前发给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对受询问人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受询问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受询问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受询问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受询问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函告受询问机关。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专题询问意见或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受询问机关要制定整改措施,在三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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