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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乡镇人大监督
石桥头镇人大主席团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组织,也是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农村民主制度尚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保障村民委员会的公开、公正、依法、有序产生。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一级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以国家权力的至高性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乡镇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行至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我国广大农村已实行多年。从笔者多次直接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感受到,随着村民民主意识、自治理念的不断增强,他们要求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也更加迫切。村委会选举一直在探索中发展,选举程序不断规范,选举质量不断提高,选举方式不断民主,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由“海推”到“海选”,特别是我市去年第八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又探索出女委员专职专选方式和“自荐海选”的选举模式,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使村委会选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思想认识错位、指导操作不严、选举环境复杂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1、选民登记粗疏。有的地方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或者工作不细致,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部分村民到选举现场责问工作人员,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顺利进行。 2、违规确定提名。首先在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违规。个别地方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产生,仍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或自定名单,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代表会议。其次在候选人提名上违规。少数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据村民提名的得票数,而是随心所欲;或者为了把“自己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采用说服、许愿等形式,动员实力相当的候选人退出。 3、操纵控制选举。个别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受到“富人”参政或黑恶势力的操纵和影响,他们中的一些主要人物,为谋求更大利益,亲自出马竞选,或者支持亲属、亲信出面竞选村干部来为自己服务。有的竞选者为控制整个选举局面,从村民代表选举时,就开展竞争,目的是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本村的选举办法时,设置与己有利的条款,增大当选概率。 4、缺乏公平竞争。少数竞选者为达到当选目的,不顾本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发表了一些好高骛远的竞职演说,公开许诺修多少路、办多少事,而这些承诺却能蒙蔽不少群众;有的竞选者为骗取选票,私下信口开河,胡乱许愿,甚至提出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竞选承诺;有的竞选者借口选民家里比现有秘密写票处更保密,要求回家填写或跑离现场,达到场外交易目的,导致跑票现象发生,选民意志受到干扰。 5、贿选现象严重。少数竞选者为将多数村民的选票拉到手,投机取巧,通过请人吃饭、送烟、送酒、送色拉油、送购物券等手段;有的花费巨额资金,买通竞争对手,让其放弃竞选;或者干脆明码标价用钱买票,不惜倾家荡产、借钱贷款收买选票,个别村甚至打起了“选票价格战”。 6、撕选票砸票箱。在个别地方的计票现场,有的竞选者预料自己的意图无法实现,心态极不平衡,自己选不上,也不让村里安宁;或者为达到某种目的,纠集地痞流氓或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故意找茬,强词夺理,冲击选举会场,抢夺、撕毁选票,甚至砸毁、焚烧票箱。 7、上级部门干预。一些地方的上级部门借处理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以指导村级民主选举为由,采取行政手段干预选举工作,破坏村民自治,侵犯村民民主权利;更有甚者,有少数干部片面强调政令畅通,利用各种行政手段,操纵和干预选举工作,借民主选举之名,行上级任命之实。 二、乡镇人大监督的政策法律依据 1、中办、国办今年5月30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2、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有明确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等13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有破坏、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等行为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 三、乡镇人大监督的方法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又是乡镇人大的重要工作内容。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和途径来行使监督权。 1、主动靠前指导,强化宣传教育。一是加强指导,配强选举指导人员。乡镇人大要利用自己熟悉选举程序的优势,组织政治素质高、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成立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进行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让他们知晓整个运作程序,以此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二是加强宣传,营造选举良好氛围。要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此基础上,进村入户,积极向村民讲解村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选民的权利义务、选举的操作程序等基本法律常识,加强正面引导,教育村民珍惜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 2、主动依法履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选举程序,严格依法选举,是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中之重。乡镇人大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好监督职能,一要依法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内容、方法和步骤,确保整个村委会选举工作有法可依。二要搭建公平、公正的竞选平台,努力形成良性的竞选环境,让竞选者在依法、公开的前提下进行竞职宣讲。三要敏锐正确地鉴别竞选者承诺的真伪性,帮助选民提高判断能力。为保证村委会选举依法依规进行,督促乡镇政府一定要做到“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法定的时间不能错,关键的环节不能省,给予群众的民主权利不能截留”,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更不允许在法律法规之外另搞一套,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主动接受投诉,强化信访处置。一要及时倾听群众的呼声,督促乡镇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了解掌握村民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各种思想动态。二是建议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可能影响选举的各种突出问题,做到隐患早发现,问题早处置,矛盾早解决,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三要把握重点,提高村民的知晓率和参与面,从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到投票选举各个环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受理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四要尊重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4、主动跟踪督查,强化督促引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乡镇人大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后续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听取此项工作汇报。一要认真总结选举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对策,不断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二要督促乡镇政府深化村民自治,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着重抓好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实施,要依法建制,依制治村,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三要监督新老班子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公章交接、财务交接、档案交接,保证集体资金不流失、档案资料不丢失,保持村级工作连续性;与此同时,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做到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四要积极引导各村民委员会从本村实际出发,理清工作思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用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村民委员会的依法选举,既离不开党委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人大的共同参与。乡镇人大只有积极投身到整个选举的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督促乡镇政府切实担负起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工作的责任,才能使法律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才能使农民当家作主得到真正实现,才能使农村的民主政治得到质的飞跃,才能使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新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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