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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试水“阳光量刑”
发布时间:2010-01-21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市法院试水“阳光量刑”

   长期以来,法官普遍依据自己的经验量刑,采取“估堆”式量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如何做到科学、规范量刑,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刑事法官需要探索和追求的目标,市法院通过近半年时间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实践,对两个“指导意见”在尝试执行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市法院于去年6月被台州中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8月1日始就10类刑事犯罪案件的量刑实体部分进行了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

  根据我市实际制定

  《指导意见》

  13种常见量刑情节

  表格化

  开展量刑规范化

  试点工作

  分析实际审判中

  遇到的问题

  量刑试点后产生的

  积极效果

  根据我市实际制定

  《指导意见》

  

  今年6月10日,台州中院确定我市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7月31日,制定出台了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的温法[2009]49号《关于规范量刑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既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精神,又根据我市实际,采取迈小步,分阶段,易操作的先做、难操作的后做的实施方法有序推进。

  

  

  13种常见量刑情节

  表格化

  

  为了便于刑事法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操作简便,市法院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13种常见量刑情节表格化,在《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13种常见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再增加预备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有被行政拘留处罚劣迹等量刑情节,一并纳入。统一设计制定出《常见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幅度表》,同时还设计了《温岭市人民法院量刑均衡表》、《被告人数罪并罚量刑表》,要求一案一表一评一档。

  

  

  开展量刑规范化

  试点工作

  

  市法院8月1日起正式按台州中院的要求,对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交通肇事、毒品犯罪,共10类刑事犯罪案件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以上10类刑事犯罪案件由市法院刑事审判庭5名法官每人负责2类刑事犯罪案件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积累相关数据资料等。

  在实际应用中,个案量刑的基本方法采取江苏姜堰法院的量刑五步法,具体操作步骤:①选择法定幅度刑。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选定《刑法》所指罪名的刑罚档。②寻找起点刑和基准刑。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结合其他影响犯罪情节的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反映全案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对照《量刑指导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寻找起点刑和基准刑。③提取量刑情节。根据案件事实,提取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主从犯、累犯、未遂等法定或酌定情节,这些情节大都是《量刑指导意见》总则规定的,在市法院制定的《常见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幅度表》中就可找到,法官对提取的这些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进行调节。④拟定宣告刑。将被告人的基准刑与量刑情节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结果为拟定宣告刑。⑤确定宣告刑。

  拟定宣告刑计算得出的结果,与过去的经验量刑法和估堆量刑法在罪责刑衡量标准上绝大部分很接近,但由于通过百分比加减计算的结果同过去的习惯量刑思维比较,存在一些差异,如往往出现多1个月或少1个月就能达到整年(或半年),只要稍作调整,判决结果会更加完美,所以允许法官对拟定的宣告刑作适当(一般不超过10%)必要的微调修正,得出确定宣告刑。

  分析实际审判中

  遇到的问题

  

  在通过前段时间的尝试后,市法院在11月初开始疏理分析实际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庭审引入量刑程序后如何不影响审判效率;量刑规范化操作步骤主审法官掌握后如何使其他合议庭成员,特别是人民陪审员也要了解,使合议庭在评议量刑意见时主审法官不唱独脚戏,不搞一言堂;裁判文书制作上对各种量刑情节如何恰到好处地加以阐述等等。

  11月17日,市法院又组织人员到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省内起步较早的北仑法院去学习取经,回来后斟酌各地的做法,在不违背最高法院的规定前提下,结合市法院案多审判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切实注意到不能因追求量刑规范化而导致审判效率降低,在传承过去一些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再考虑增添新的成分,尽可能使新方法老套路比较顺畅融汇结合。到11月下旬,对庭审程序、合议庭评议和判决书的制作这三个重要环节在市法院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做法。

  

  

  量刑试点后产生的

  积极效果

  

  保证了同类案件在量刑上的相对平衡。法官都能认真查阅卷宗和组织庭审,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结果作理性分析,从而很快确定基准刑,提取从重、从轻、减轻的事由、比例作精确的计算,得出被告人的刑期。改变了以往法官凭经验、凭感觉、凭心情办案的状况,确保了不同法官对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量刑均衡。

  为内部监督提供尺度依据。刑事法官在司法的同时,接受人大、检察法律监督,也接受群众监督及本院监察、审判管理部门的监督。过去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督缺乏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法官的裁量权得到限制,行使得更加规范。

  增强刑罚适用的导向性。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对常见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行了明确,自愿认罪、主动退赃、退赔、接受财产刑处罚等等,逐一确定量刑轻处比例,从而鼓励被告人认罪服法,积极退赃、退赔等,促进刑事司法和谐。让被告人实实在在感受到法院对其量刑的从轻。

  保证了量刑的公开、公正。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后,将量刑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充分保障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对刑事量刑的知情权、辩论权;在庭审中,允许控辩双方对量刑发表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量刑决定,同时,也提高了量刑的公开性。

  提升了社会各界对法院量刑的认同度。过去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在量刑上感觉神秘化,时常有人错误地认为刑事案件的法官量刑像拉橡皮筋,弹性空间很大,甚至对刑事法官是否正确行使量刑权产生质疑。量刑规范化试行后,对消除社会各界对法院刑事审判一些不全面、不客观的认识和评价产生积极的影响。

  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因为注重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实行“一案一人一表”制,在裁判文书中将量刑的依据和理由予以公开,避免了“暗箱操作”现象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率。在庭前和庭审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获得知情权和辩护权,控辩双方能围绕这些量刑情节展开辩论,从而对判决的结果明明白白,也有利于被告人服刑和社会归正。

  (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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