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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09-08-11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对我市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一、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环节涉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这些案件有的发生在招投标、征地补偿环节,有的发生在工程管理、质量验收环节,有的发生在设计变更、材料采购环节,有的发生在工程款支付及“创杯”等环节,在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都有发生。
    2、涉案范围广、掌握实权者涉案多。23名犯罪嫌疑人中,科级干部15人,其中担任指挥或副指挥的有10人,有的兼任多个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指挥,也有的是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或负责工程技术质量的工程师。
    3、贿赂金额普遍较大、次数多。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18件,占总数的78.3%,其中10万元以上的9件,占总数的39.1%,最高涉案金额达85.2万元。大部分受贿人多次收受贿赂,每笔金额以2至5万元不等,最多的一笔达10万元,而行贿者会选择时机根据利益大小,实施不同金额、不等次数的行贿。
    4、串案窝案现象突出,呈群体性腐败。从查处情况看,一案连多案、一案连多人、小案连大案、案中又有案的多人行贿、多次行贿的情况比较明显,往往一个工程挖出多人犯罪,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多人。而23人中有18人是收受多人行贿,比较明显的如城建系统的工程指挥部连续多年发生多人受贿案件,2008年在商业街工程建设中出现6件6人受贿案件,今年又被查处多人。
    5、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贿赂时间主要选择过节期间,也有选择在办事中;贿赂方式更显简单直白,基本以送现金为主要方式。有事先承诺好处后以白份子入股再发包工程的,如原市交通局副局长兼钓滨隧道工程指挥部指挥屠某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金某某;有以借款为由受贿的,如原城建指挥部聘用工作人员潘某某、原钓浜渔港工程指挥部副指挥毛某某;甚至还出现以提供房屋装修、代付子女结婚宴请费用等为名行贿的,如原城建指挥部园林绿化科科长赵某某;也有假造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私分的,如姆岭隧道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屠某某、办公室主任金某某。
   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
    1、个人主观因素。一是“放松学习”的麻木心理。每个犯罪行为人在自我思想认识过程中都谈到放松政治学习,放松思想警惕的主观原因,如原建设规划局局长兼三星大道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指挥、城建指挥部指挥严某某,曾多次拒绝过黄某某的行贿,但最终还是被黄的“真情”打动,在世纪广场工程建设中予以关照,并积极推荐其参加锦屏大厦、横湖丽苑的工程投标,使其顺利中标,先后收受黄某某三次贿赂累计14.3万元。二是“拜金主义”的贪婪心理。涉案人员在写悔过书剖析自己蜕化变质过程中,绝大多数认为自己在金钱利益面前放松了思想警惕。如原城建指挥部聘用工作人员郑某在自我剖析中写到:我心里想,自己是个聘用工,工资比较低,我为包工头帮忙办事,他挣了大钱,我只是拿他送的小钱,有什么关系,又不是向别人索取,所以当有包工头为了某些事情的方便和关照给我送钱时,我就放松了警惕,心安理得地收下了。最终,郑某因受贿6万余元,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三是“心态失衡”的补偿心理。在所查处的工程建设指挥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许多人并不是一开始就贪得无厌,不少人更是为温岭的建设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犯罪的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如原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林某某在自我剖析中认为自己“攀比欲强,就温岭来讲,富裕的人很多,千万、亿万富翁也不是几人,跟他们比总觉得自己是小角色,应该有一个目标,尽量在有生之年赚一点钱来。由此产生了合法的生意以家属的名义做一些,不合法的贿赂也收了囊中。”最终落得“好房不住住牢房,好床不睡睡统床,好菜不吃吃菜汤。”而有些聘用人员甚有过之,如原城建指挥部聘用人员郑某就是典型的例子。他在悔过书中写到:“在社会外界的影响下,加上现在社会上的各种消费都比较高,再看看公务员工资都还可以,心想自己每个月工资只有1200元,又是个临时工,今天来上班就要辛苦地奔波在工地一线,抓安全质量管理,自己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不比包工头差,而收入相比差落千里,心态失衡。”四是“以权谋私”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期望“投桃报李”,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如原钓浜渔港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周某某为施工单位帮助办理施工炸药减免费过程中主动向施工单位索要5万元人民币;钓浜隧道工程建设中,汪某某以工程三分之一的干股许诺给该工程指挥部指挥屠某某和办公室主任金某某作为感谢,在取得该工程的承包权后,兑现给屠、金两人各40余万元。五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虽然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但仍有少数人员心存侥幸,甚至顶风作案。这些人往往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自认为见多识广,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藏匿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即使被发现,自己也可以百般抵赖,蒙混过关;有的人还错误地认为,作案的多,抓到的少,混过去的可能性很大。如连续数年在城建系统查处了原建设规划局局长兼城建指挥部指挥严某某等人受贿案的情况下,2008年该系统又有6人因受贿被立案查处。
    2、外界客观因素。首先是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一是运作机制上缺乏规范化。不少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日常运作主要靠的是一些内部守则和行业规则调整,工作随意性大,缺乏规范化,容易产生管理上的漏洞和“盲区”。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强调抓工程进度,而忽视了廉政建设。二是人事关系混乱化。指挥部工作人员一般是从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道)抽调,出现任用交叉、一人兼管多个指挥部工地的现象,甚至原有过经济问题的人员“带病上岗”。受指挥部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人员缺的影响,也有一些不具备工程建设方面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也被安排在指挥部的领导岗位上。而在一线担任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技术人员,往往是从社会上临时聘用的,纪律相对松散,管理弱化。三是组织生活欠缺正常化。指挥部工作人员的组织关系均留在原单位,处于原单位管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的状况,有的指挥部甚至没有建立党组织。其次是招投标制度建设有待完善。一是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建筑工程业主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一人拿着多家单位的介绍信参与一个工程的投标,搞“明招暗定”。如泽太一级公路工程投标中,周某某通过原交通局副局长、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屠某某的关系,持多家单位的介绍信顺利中标D标段。二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招标人为了照顾关系单位或者计划捞取好处,违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将一些投资额度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小额工程。如商业街的附属工程配电房,为了使其不进入招投标平台,把配电房工程人为分割成略低于招标要求的几个小工程,采取“一对一”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招投标制度。三是设置条件、违规推荐。人为设置某些条件,意在让关系单位的条件与之相吻合,确保顺利进入投标,也有的业主方将关系户指定推荐为施工单位,让其直接进入投标。如原城建指挥部指挥严某某在锦屏大厦工程招标中以业主方推荐为由指定关系户黄某某参加投标并中标。第三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制约不够到位。一是设计变更随意性大。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润,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靠行贿手段,去打通工程监理、业主等审批环节,以获得变更的立项审批通过。如行贿人陈某某通过时任城建指挥部商业街科科长赵某某的关照,将商业街中区外墙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原来的实贴变更为干挂,工程量增加三百多万元。二是工程材料采购缺乏透明度。工程建设资金中,材料费所占比重大,且同样规格的材料市场差价大,缺乏可比性。目前我市工程建设主要采用共同采购的方式,因此业主单位主要领导、物资采购人员极易成为供应商的重点攻关对象。如商业步行街商住楼三个标段的石材项目工程中,供应商陈某某为感谢时任城建指挥部商业街科科长赵某某对其石材采购及石材干挂上的关照,贿送给赵某某2万元感谢费;人民东路AB楼工程中,原城建指挥部聘用人员郑某同意购买供应商陈某某、戚某某推荐的供水管,从中收受6300元感谢费。三是工程款拨付不够及时。有些工程项目的业主方在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不够及时、足额,施工单位为了顺利通过工程验收或及时拨到工程款,往往通过行贿手段以求解决。如城建指挥部蔡某某等三人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监管和工程款拨付的审核工作,施工单位就通过送钱、送卡、送装修材料等方法,与他们搞好关系。
   三、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以人为本,完善有效的教育防范机制。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大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的同时,要经常组织工程管理、监理、施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各类工程建设指挥部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定期对所属人员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是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注重抓好上岗前的法律政策培训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切实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四是纳入社会大预防教育。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着力推进社会宣教大预防格局,把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人员纳入到社会大预防教育之中。
    2、建章立制,完善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一是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加强建设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中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凡存在违法违纪、行贿行为的工程建筑企业或项目经理一律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入建设市场。二是建立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保证金制度。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廉政激励机制,及时兑现廉政奖励。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前缴纳一定数额的廉洁保证金,一旦发生不廉洁行为,对廉洁保证金予以罚没。三是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无论是主工程还是附属配套工程都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统一进入招投标公开交易,严禁“暗箱操作”,对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项目,要严格邀请项目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对于擅自改变招标形式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四是实行材料采购竞价制度。材料采购应当由业主方与施工单位共同公开进行,杜绝工程管理人员暗中指定推荐供应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廉物美的材料。五是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和规划设计变更的报告制度。业主方与监理公司要加强协作和相互制约,确有变更设计的需要,实行报告审批制度,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批,坚决杜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现象。六是探索代建制度。理顺行政职能,把工程项目推向市场,实行代建制,政府则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从体制上消除集建设、监管于一身的现状。
    3、强化监督,完善有效的权力监机制。一是完善监督体制,整合监督资源。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健全完善人大、政协对重点工程联系监督制度,注重审计监督,实现异体监督与主体监督相结合,并对监督资源进行有效组合,尽可能地发挥现有监督队伍职能监督的作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组织监察、审计、检察、招标委、行业主管等相关单位,对业主方、施工、监理单位的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了解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注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材料采购等情况,督促检查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二是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针对推荐指定投标、工程建筑材料采购、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三是加大以预防和查处为方式的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预防职能作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广泛开展预防警示和谈话,对主管领导、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重点预防介入,严惩工程建设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对于按现行刑法不构成行贿犯罪的行贿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其所挂靠的单位,应适度降低其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质,暂停其在一定区域一定年限的投标权、承建工程权,甚至将其永远逐出建筑市场,以此警示潜在的行贿者。四是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的作用。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还百姓知情权,确保公务人员权力运行到那里,其监督就延伸到那里,使权力在监督之下依法运行,从而营造一个公务人员不敢犯罪、不能犯罪的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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