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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契税征管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07-09-24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自2007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的,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日前,市财政局对各地税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发布通告明确契税管理政策。政策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需带交易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市办证中心财税窗口办理申报并缴纳契税。
    来源:温岭日报20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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