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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07-12-17    来源:网站集群    作者:    阅读次数: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并且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2008年上半年,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将全面展开。现针对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出现的新情况和难点问题,就如何做好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加强领导,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类指导。
    1、统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谋篇布局。要认真总结、分析和评估第七届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情况,摸清村干部及后备人选的政治面貌、文化水平、年龄结构、能力素质、群众威信、参选热情等方面的底数,通盘谋划和有效引导村级换届选举,做到未雨绸缪。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有机结合起来,可视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先后顺序,鼓励村党支部成员参选村委会成员或村委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成为村党支部成员,采取村“两委”交叉兼职,减少职数,实现村班子的精干高效、和谐协调,降低村务管理运行成本。
    2、加强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工作力量。根据省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规定,各县(市、区)应成立以分管领导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指导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熟悉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精干力量进行集中办公,加强学习培训,并明确任务和工作职责。各镇(乡、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落实工作人员和责任。
    3、落实选举工作责任制。各镇(乡、街道)要根据村级民主选举工作要求,落实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发挥指导作用。每个相对后进村要有一名镇(乡、街道)领导包干,每个村要有一名驻村干部或农村工作指导员蹲点。要加强工作指导,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领导责任。民政部门要主动衔接村党组织换届,认真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业务指导,严格把握选举法定程序。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农林等单位要围绕和服务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4、推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9人组成。依往届选举实践,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由村党支部组织,村党支部负责人要积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选举委员会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程序上,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选足9人,以便其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仍能保持3人以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应当由村民委员会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驻村干部或农村工作指导员要根据镇(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指导、协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
    5、重视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划分的村民组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方法相似,两者可结合一起进行。要规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推选的程序和方法。推选时应注重村民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即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要积极引导选民将那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村民推选为村民代表。鼓励党团员和妇女积极参与村民代表的推选。
    6、建立涉选信访集中受理办理机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为避免多头信访、重复上访,及时受理、答复和办理涉选信访问题,县(市、区)和镇(乡、街道)两级都应建立涉选信访集中受理办理机制。对涉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信访事项,实行信访人员统一组织、信访问题统一受理、法律政策解答统一口径、疑难信访问题统一处理。在选举工作全面展开前,应落实好专职接访人员和办公地点,并将接访地点、联系电话及有关信访规定及时告之广大选民群众,以便又好又快地处理涉选信访问题。
    7、加强选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加强对 “一法两办法”及有关规定、选举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宣传,并在不同阶段有侧重地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把宣传工作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要利用选举中的正反典型事例,加强对选民遵纪守法和维护选举秩序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使广大选民都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因村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选举办法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通过的有关具体选举事宜并具有约束力的选举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选举行为,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依据。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应统一制定和下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参考文本,并指导各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村选举办法。村选举办法必须明确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职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选民的资格,候选人提名的方法,选举投票的方式,委托投票的规定,选票的划写方法等具体内容,表述要准确、明了,不能模棱两可,避免产生歧义。根据往届选举出现的问题,应重点把握以下环节:
    1、选民登记时的选民资格认定。本村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到选举日止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本村的、未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于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应比较选民资格法定条件,由本村具体确定并在选举办法上明确。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有关选举机构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按照省选举办法“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热心为村民服务、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在制定村选举办法时,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如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工作精力等。也可作出一些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如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正在受纪检、司法部门立案审查的,长期外出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村委会日常工作的,等等。要实行村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宜在同一村班子中任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必须提前公示于众,并进行正面宣传教育和引导。实行有候选人选举时,尽可能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加以把关。为保证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中有妇女当选,可在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在村委会中设立1个妇女委员职位,实行专职专选。
    3、对委托投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委托投票必须按法律规定“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为防止重复委托和再行委托,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委托投票应以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为要件,在选举日三天前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另行造册登记并予以公示。
    4、选举投票方式的确定。根据一些地方换届选举工作实践,可逐步扩大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并探索“自荐海选”的方式进行选举,即由竞选者自报竞选职位,于选举日前5天按职位和竞选者的姓名笔划为序张榜公布。选举时,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实行分次投票选举。投票方式原则上应采取设立投票站进行集中投票;具备条件的,应召开选举大会,组织参选人员发表竞职演说,然后进行集中投票;对于个别山区或渔区因人口比较分散难以集中的,在设立投票站的同时,可辅助采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投票站设置应便于投票流程操作,秘密写票处要保证写票人的独立性,并有安全保障措施。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时,为提高选举成功率,可探索在村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当一人被选多个职位,且各职位均未达到法定选票数时,计算得票数可实行“下加法”,即高职位的得票数可以计入低职位的得票数。  

    5、选票的划写方法和判别规定。村选举办法应明确划写选票的方法和判别规定。代写选票人应提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是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也可以是镇(乡、街道)工作人员。但每个投票站应有2至3名代写选票人员,让委托人有选择余地。在制定村选举办法时,应将常见选票判别办法纳入讨论内容。要明确填写选票符号的位置、同名同姓的区分、相同意思不同符号等的效力规定,以免在统计选票时产生歧义。
    三、规范操作,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为依法有序地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具体操作上,应根据“一法两办法” 的规定和村选举办法,努力做到“四个规范”。
    1、规范选举程序。要高度重视选举程序的合理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人数推选产生村选举委员会,指导和帮助村选举委员会依法设计选举流程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确定好选举日。认真组织选民登记,防止错登、重登和漏登,及时受理和处理选民登记中的举报和申诉。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时,要严格按村选举办法规定的条件、方法、程序提名和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按照法定日及时公布有关选举公告。按村选举办法规定规范委托投票、代写选票,实行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在投票和计票场所的回避规定。在选举过程中,遇有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并及时处理。
    2、规范选举活动。各级选举工作机构要根据各村选情落实工作力量,维护选举秩序,关注选举动向,倾听选民意见,做好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化解工作。要认真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明确工作岗位、职责要求,落实工作分工。各镇(乡、街道)联系领导、驻村干部和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利用对所在村情况熟悉的优势,充分发挥作用。要坚持依法选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贿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各种利用宗教、宗族以及黑恶势力等干扰破坏选举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研究对贿选、撕夺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威吓竞争对手等行为的处理意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派出所要下沉警力到各村。可要求候选人提交遵守选举规则的书面承诺书, 并进行公示。
    3、规范监票计票。监票人和计票人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必须挑选公道正派、责任心较强的选民担任。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投票结束后,监、计票人应封存好收回的选票,将票箱全部集中在一起,不要急于启封票箱,而要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计票人开会,进一步熟悉村选举办法相关规定,统一对选票判别时易产生歧义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并在确定投票选举工作无任何差错后启封票箱,并于当日在选举大会会场或选举中心投票站,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于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4、规范结果处理。选举结果的处理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要做到依法、规范。一是要正确理解和执行“两个过半数”规定。即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二是正确理解和执行“再次投票”的规定。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且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三是正确理解和执行“另行选举”的规定。即当选不足3人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四是正确理解和执行“重新选举”的规定。即因选举程序违法,经法定机关认定属实,造成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无论什么情况,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都必须当场宣布。
                                                                  高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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